一、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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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将货物出售给乙企业,货款由丙公司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丙公司是否属于虚开?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乙公司又如何?若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受何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丙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货物销售,但由甲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丙公司,属于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种情形。如果甲、乙之间发生了真实的购销业务,并且按照实际发生额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乙公司,则不属虚开。如果甲、乙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购销业务,而乙公司从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乙公司来说,属于“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34号)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T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折扣及“三包一赔”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对于销售折扣,能否通过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体现?该笔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要缴纳营业税吗?(2)企业的三包一赔业务,购货企业向用户赔偿后,再通过向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回该笔赔偿款,并在原赔偿价的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另一种方法是分两笔业务核算:①用来赔偿的那部分价款通过供货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购货企业的三包一赔款;②管理费部分,可由购货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给供货企业体现,且该笔管理费不用缴纳增值税,直接进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后一种方法有文件支持吗?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因此,销售折扣不能通过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体现。根据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发票尚末人账,应当退给销货方作废处理,销货方再重新开具。如果购货方己经将专用发票入账,则应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销货退回与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此为原始凭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同时冲减进项税额。(2)后一种方法由购货企业向地税机关领取服务业发票,也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会计上应作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处理,不征增值税,但需缴纳5%的营业税。
三、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否等于发票金额?
有的税收著作中提到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缴纳营业税的金额可以不符。对此我有点疑问,税务局基本上是根据企业所开的发票确定收入,然后计征营业税的。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计税依据不同?依据是什么?
企业填开发票,应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人时,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下列情形除外:(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延期付款利息为什么要缴纳消费税?
我公司生产销售化妆品,某商城对我公司货款长期拖欠不还,经法院判决,该公司除偿还我公司货款120万元外,还支付给我公司延期付款利息123400元。我公司将此笔利息收入冲减了财务费用。国税稽查部门要求 我公司将此笔利息收入计征30%的消费税。请问:延期付款利息为何也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税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分解收入而少缴税款。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
五、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分回利润要补缴税款吗?
投资方企业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被投资方企业B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31%。请问:A公司从B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定额征收。B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2.31%应当是B公司的实际征收率,而不是所得税税率。根据推算可知,核定的利润率为7%,其所得税税率仍是按33%计算(7%×33%=2.31%)。这说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等。因此,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利润无需补缴税款。
六、业务招待费应如何计算所得税额?
我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企业在每月末按当月的销售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即“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其他应付款”,实际发生业务招待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这样做账虽然不会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超支问题,然而本人觉得有可能会影响计税所得额,因为即使当年超支的招待费不列入当年费用,但会影响下一年度的计税所得额。就以该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1999年和2000年的账面利润都是30万元,1999年计提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则余额5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并结转至2000年。2000年计提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这样,1999年5万元的挂账就会被冲销,列入2000年的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不允许的,问题是1999年5万元的挂账应如何向企业解释,如何进行调账,两年的计税所得额又是多少?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业务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在申报所得税时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现行财务制度。其次,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该企业1999年账面利润30万元,计提业务招待费10万元,而实际发生15万元。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9.9万元。企业应当作账务调整,减少当期会计利润5万元,由于是跨年度发生,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2000年度计提业务招待费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计算所得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即,按实际发生数15万元计算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5万元。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5)×33%=11.55万元。企业应当将多提部分增加当期会计收益,作上述调账分录的相反分录。由于是在2001年检查时发现此问题,以上两笔调账分录会自然抵消,故可不作调账处理。
七、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公司是开发大型购物中心—熊猫商城—的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从2003年初开始预售商铺,但由于工程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期向购房客户(某公司)交房,现客户向我公司提出索赔,除退还购房款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请问:在支付违约金的经济事项中,对方应向我公司提供普通收据还是发票?我公司及对方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关于违约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1)会计处理。《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人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2)原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二
十、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
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3)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人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