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_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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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

医药费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现场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就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严格管理医药费用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已成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造成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与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的使用,医疗成本的提高,药品价格虚高,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有关。主观上,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检查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也明确指出,医药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加重群众负担,影响人民健康,与卫生工作的宗旨背

道而驰,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严格规范诊疗及收费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和管理

(一)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要加强收费管理,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查询制度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增加收费透明度,尊重患者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积极开展单病种收费的试点,探索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办法。

(二)强化合理用药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标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让利于民。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及医师用药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购进同类药品时应当优先选择价格较为低廉的品种,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收入比重。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

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坚持因病施治,根据疾病治疗需要和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用药。临床医生使用治疗效果相当的药物时应当选用价格较为低廉的品种,不准实行药品开单提成。严格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科学使用抗生素,杜绝滥用抗生素。

(三)合理开展医学检查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实施检查,费用较低的检查能够明确诊断的,不得再进行同一性质的其它检查项目;不是病情需要,同一检查项目不得重复实施。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医疗机构不准实行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四)规范会诊管理

按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师外出会诊须经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同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由医务科与会诊医院联系。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会诊;会诊收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相关标准执行,不得私自或另行收取会诊费或劳务费。

三、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医政、规财、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医药费用的严格管理,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医药费用控制列入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服务投诉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向社会发布和公示,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引导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实施。要着力细化指标,加强管理,严格考核,从制度上、机制上、行动上杜绝开单提成、乱收费、滥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工作列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行动,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医疗机构当年度内发生一起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当事人。情节较轻的,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或缓聘;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职称资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对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护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机构在申报等级评审时,资质审查按行风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医疗机构当年度内发生两起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理外,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并根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取消该医院级别,摘牌整改,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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