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湖水利工程~_广州市水利工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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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2016 ~2017年度

经常性运行及维修养护(东湖标西湖标)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

(合同编号:BYHGLC-2015-2324)

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2016~2017年度

经常性运行及维修养护(东湖西湖标)

发包人: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承包人:

(联合体主办人)

(联合体成员)

日期:二O一五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

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2016~2017年度经常性运行及维修养护(东湖西湖标)

合同编号:BYHGLC-2015-2324 发包人: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承包人:

(联合体主办人)

(联合体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2016~2017年度经常性运行及维修养护(东湖西湖标)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维修养护工作内容

本项目工作内容为开展白云湖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景观绿化养护和公共卫生保洁、公共服务设施日常维修保养、巡查与一切公共设施保护、协助维持园区(景区,下同)开放公共管理秩序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公共服务。

东湖标管养主要包括石井河泵站、环滘涌涵闸、石井河水闸、石井河船闸、白云湖4级堤防、管理调度中心、京广铁路东支以东的园区(水面、陆域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西湖标管养对象主要包括广和泵站、输水渠、滘心涌涵闸、海口涌涵闸、进水闸、广清倒虹吸、白云湖西湖堤防、园区以及京广铁路东支以西湿地(水面、陆域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维修养护工作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该费用已包含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一切成本、费用及报酬,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实际接管维修养护范围、日历年度或者实际接管期限变更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以广州市财政局审定本项目本年度预算书,以及本年度合同实际接管维修养护范围、期限为依据,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广州市财政局审定本项目年度预算书中本标段实际接管维修养护范围内的建安费和本标段本年度接管期限内的合同总价,并按合同一般条款支付。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合同价款的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在申请发包人款项支付前开具合法、等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直至承包人能提供相应发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因本合同签订而需缴纳的印花税等税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四、本工程维修养护月度验收质量标准为优良。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的,按有关合同条款处理。

五、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亲自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六、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和责任。

七、由于年度管养范围、委托任务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双方可协4

商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九条所列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九、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

(4)广州市财政局审定本项目年度预算书;

(5)合同一般条款;(6)履约责任;

(7)技术条款;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

(10)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其他文件。

十、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管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维修养护工作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贰份,其中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人):

(公章)

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电话:020-26289433 传真:020-26290868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大道白云湖 邮政编码:510640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二O一五年

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号:

签订日期:二O一五年

(公章)月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涵义。合同中用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发包人:指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1.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中标人。

监理人: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即项目业主代表。

1.4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即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代表: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监理工作的全权负责人,即总监理工程师。1.5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进行检查与观测、日常养护和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其中,日常养护是对工程进行的经常性保养、防护、清洁和小修小补,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的规定所进行的宣传教育、制止并举报水事违法行为、防汛等确保白云湖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亦属养护内容。维修是对日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是养护工作的延续。维修养护不包括大修、洪水及其他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应急度汛、防汛备石及工程抢险费用、工程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其他专项费用。

1.7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1.8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他费用。1.9承包期: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1.10天:指日历天。

1.11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 9

邮件。

1.12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社会灾害,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或者法律、决定改变广州白云湖景区管理体制(含行政隶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新措施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控制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3 日常管理养护:也称日常管养。指对工程检查、观测和日常养护。1.14 管养单位:也称维修养护单位或管理养护单位,即本合同的承包人。

第2条 合同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

(3)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

(4)广州市财政局审定本项目年度预算书(5)合同一般条款;(6)履约责任;(7)技术条款;(8)招标文件;(9)投标文件;

(8)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其他文件。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本合同适应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3.3维修养护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的办公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审批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实施方案。5.2审批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5.3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有关的档案资料。

5.4协助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5.5协助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5.6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5.7提出工程维修养护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5.8指导、检查、监督承包人的维修养护工作,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为发包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5.9组织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并提交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6.3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4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6.5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开展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6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6.7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6.8协调与当地有关部门涉及白云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关系。

6.9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按不低于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巡查人员、养护人员。

6.10按不低于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相关施工设备。6.11承担并补偿因维修养护不到位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12完善档案管理资料,准确记录受委托工程的维修养护情况及各项费用支出情况,每月7日前交上月台帐资料供发包人审核查阅,并接受发包人不定期的抽查。

6.13日历年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年终维修养护工作总结报告和维修养护

结算书。

6.14承办考核、验收等与白云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关的会议和活动。6.15 积极参与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防汛工作。6.16制止并举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

6.17若遇突发事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临时维修养护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如承包人不能及时响应,发包人有权请求第三方参加应急抢险工作,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8 负责监督和协调承包范围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行政许可的文件以及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监督其完工修复工作。

6.19如因承包人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合同解除,承包人须在发包人委托新的维管单位前,继续按原合同标准,做好工程运行维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0承包人保证己方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安全事故等法律纠纷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如给第三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害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2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调换不适合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

第7条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并将被指派人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代表的工作指示。

第8条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发包人代表签收,发包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函件亦应由承包人代表签收。双方代表在对方的函件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函件生效。

3.工作进度

第9条 实施方案。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总体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总体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后7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同意该方案。

第10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长。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迟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迟责任,但不补偿承包人因工期延迟所增加的费用:

10.1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10.2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10.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0.4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10.5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迟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等提出报告,送监理人审核后再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7天内未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每延误1天工期,扣除维修养护款2000元,但累计不超过单项维修工程造价的20%。

4.质量与检验

第11条 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维修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

第12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选派有经验的维修养护技术人员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发包人有权对检查出的问题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期整改,否则,发包人可另行选择养护队伍进行工程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和返工,承担由此发生的修补返工各项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修补返工责任以及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承包人原因之外的,影响正常维修养护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3条 质量要求。日常维修养护要求的质量标准为优良,维修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5.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14条 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如下:

14.1合同价款按月度进行结算和支付,每个月度支付申请的时间为:每月度验收结束且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后10天内。

14.2每个月度合同价款采用优质优价方式进行结算

14.2.1承包人应在每月验收结束后,按本合同《2016年东湖维修养护费用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维修养护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14.2.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监理人复核时应通知承包人,但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14.2.3按监理人复核后,确定已完成本合同《2016年东湖维修养护费用清单》的项目支付应付金额。

14.2.4每个月度合同价款采用优质优价方式进行结算。

(1)月度验收结果为优良的,该月合同价款结算额=已完成本合同《2016年东湖维修养护费用清单》的项目支付应付金额×(1-投标报价下浮率)÷365×该月度维修养护天数+本月实际发生的维修费。

(2)月度验收结果为合格的,该月合同价款结算额=已完成本合同《2016年东湖维修养护费用清单》的项目支付应付金额×(1-投标报价下浮率)÷365×该月度维修养护天数×90%+本月实际发生的维修费。

(3)月度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该月合同价款结算额=已完成本合同《2016年东湖维修养护费用清单》的项目支付应付金额×(1-投标报价下浮率)÷365×该月度维修养护天数×50%+本月实际发生的维修费。(4)本月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结算依据:

①承包人的维修申请报告(含维修预算,下同); 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维修申请报告的批复意见; ③发包人对维修项目的验收证书; ④发包人对维修项目的结算审批意见; ⑤结算价最终以广州市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

(5)2016年结算以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和2016年广州市财政局财政评审后预算重新编制清单按合同第5点第14条进行结算。

(6)东湖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实际发生的年度维修费总额控制在广州市财政局审定本项目本年度预算书中维管费用的15%以内,在此限额内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用于各标段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月度以及年度维修等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

(7)实际接管维修养护范围、日历年度或者实际接管期限变更时,甲、乙双方以广州市财政局审定本项目该年度评审预算书和该年度合同实际接管维修养护范围、期限为依据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标段实际接管维修养护范围内的日常养护费用和有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的合同总价。

14.3支付程序。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审批。付款程序根据广州市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办法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对非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支付延迟承担责任。14.4工程预付款

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14.5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

(1)在补充协议中,按本标段本年度接管范围、接管期限合同总价的1%具体确定本标段本年度该项费用金额。

(2)该项费用管理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三方共同监管使用。

(3)专门账户经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开立。承包人应与开户行协议并明确,该项专款使用应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监理签字、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开户行不得支付。(4)该项费用应完全用于组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5)承包人收到第一笔进度款后,向专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在收到第二笔和第三笔进度款时,各向专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总额的25%。14.6最终结清

在合同期满验收通过且承包人按本合同提交全部资料后,发包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14.7发包人在支付上述款项前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已扣除的费用不再支付。6.考核验收

第15条 考核验收。合同期满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时,可进行阶段考核验收和合同期满考核验收,具体办法按《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白云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验收办法》。

15.1阶段考核验收。阶段考核验收包括月度考核验收和年度考核验收。月度考核验收作为月度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15.2 合同期满考核验收。承包人在合同期满前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附验收

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7天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颁发验收证书。验收证书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16条 承包人承担维修养护工作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应当全面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机制(并报发包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承包人应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确保该项费用全部用于维修养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17条 发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18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包人应按广州市以及水务行业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人及上报,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8.突发事件处置

第19条 承包人应针对维修养护服务工作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

第20条 维修养护工作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情况时,承包人应迅速组织采取处置措施,尽量控制并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发包人通报情况。承包人处置结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包括分析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措施,以及清理、修复或者处置的费用等)。发包人应对处置工作提供必要指导和条件。

第21条 突发事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迅速组织采取处置措施,从属公众责任险范围应依法启动赔偿追索工作。

第五部分 履约责任

第1条 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维修养护工作,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工作进度计划实施,或维修养护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发包人可警告承包人并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维修养护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整改措施所增加的费用,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2条 承包人应组织成立维修养护工作机构,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投入相应的工作人员、器具和机械设备,全面建立维修养护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和机制,组织贯彻实施包括严格执行白云湖维修养护规程,开展并向发包人提供约定标准的维修养护服务工作。承包人上述工作不到位以及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发包人在维修养护考核验收中予以扣分,在月度支付或者结算时给予处罚,并扣除相应的维修养护费用。此外,发包人可通过履约保函使承包人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3条 承包人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维修养护工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包括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4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下列原因或者情况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4.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4.3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设备、机械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均应给予充分理解并相互配合,相应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第6条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维修养护工作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可直接对承包人每单次处以100万元以上、转包或分包标的额以下的处罚,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包人仍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与派驻该项目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机电技术人员、水利技术人员、绿化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泵站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各类工种领班等

关键管理或者技术人员之间,应依法建立合同雇佣关系。不存在合同雇佣关系的,均视为转包。

第7条 本项目实施后,承包人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的,绿化保洁人员、工作器具和机械设备投入缺口达各类应投入数量的5%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标的额5%的处罚。实际投入缺口达各类应投入数量的5-20%时,发包人可处以合同总标的额15%的处罚。实际投入缺口超过各类应投入数量的2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实际投入有缺口,但不足各类应投入数量的5%时,按发包人组织检查发现缺岗或者虚报人数、工作器具缺口和机械设备缺口的数量,分别给予200/人/次、300元/件/月、4000元/台/月的处罚。

第8条 承包人应在项目实施现场配置员工打卡机,上岗、换岗打卡,统计并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实际投入人数。未实现全员上岗、换岗打卡的,对承包人给予30000元/月的处罚。

第9条 由于承包人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发包人给予20万元/人次的处罚。因此造成维修养护工作水平下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

发包人组织现场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予以2万元/人次的处罚,累计达到5次的,视为承包人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10条 发包人现场检查发现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水利技术人员、绿化技术人员、泵站操作人员不在现场的,给予承包人1万元/人次的处罚。各类人员分别累计并达到 5 次的,发包人可要求撤换相应人员,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承包人不良行为一次。第11条 特殊工种施工作业中,发现无证人员施工的,对承包人按300元/人/次予以处罚;应佩戴而不佩戴上岗证的人员,则按100元/人/次处罚。第12条 承包人应成立运维巡查工作小组,开展运维巡查工作。

运维巡查人员缺位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按5000元/人/次予以处罚;对水利工程设施、绿化景观、已投入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红线边围网设施、涉水防护设施巡查不到位,导致被破坏、破损或者维修维护不及时的,按500元/次予以处罚,但累计不超过当月维修费用的5%。

由于巡查工作不到位,导致工作服务范围内发生溺亡事故的,承包人除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并配合完成缮后处理工作外,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工作费用和补偿赔偿费用。

第13条 承包人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检查与观测,未严格执行养护规程或资料不齐的,发包人予以500元/次处罚。

第14条 承包人应按规范组织开展绿化养护工作。因养护工作不到位,导致绿化植物非正常死亡的,发包人按1000元/棵给予处罚,并且按原有植物种类及规格补植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15条 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服务区域内焚烧树叶树枝、垃圾及其他杂物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予以2000元/次的处罚。

第16条 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偷盗、砍伐工作服务区域内的绿化树木的,一经发现,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0000元/棵的经济处罚,并且按原有植物种类及规格补植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17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管理的防汛物资,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坏或缺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 承包人工作服务区域内的水闸、启闭机等水利设施,未按规范进行维修保养,或操作记录不齐全的,在月度考核中按项扣分。由于承包人管理疏漏或者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发生运行调度事故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0000元/次的处罚;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给予赔偿。

第19条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发包人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第20条 承包人管养工作台帐应清晰、准确、完整、规范,资料需定期整理并上传发包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发现调度运行日志或维修养护日志等资料整理不完整或上传不及时的,从发现之日起到整改完毕之日止,给予承包人200元/天/项的处罚。

第21条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工期,发包人给予2000元处罚,延误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22条 承包人应在每次考核验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付款等相关台帐和资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可予以当月维修养护费2‰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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