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思考_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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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思考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与时俱进,提出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它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对和谐社会理念的简单理解或机械贯彻,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力求宽与严的相济相成,进而促进、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一种辨证执法观与理性执法观,具有在刑事执法以外的其它执法领域包括海关执法工作中推广贯彻的价值与意义。在进出境活动日益增加、复杂,监管相对人权益意识日益强化,海关监管与执法难度日益增大的当前,对承载着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重大职责使命的海关而言,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的涵义。

宽严相济的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具体而言,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这既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是刑罚公正的要求。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该重而轻,体现的是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攻心和感化作用。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北京大学著名教授储槐植先生曾经归纳了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不严不厉是指法网也不严密,刑罚也不苛厉;又严又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也很苛厉。按照储先生的分析,我国刑罚的现状属于厉而不严。显然,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正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正是厉而不严。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方面的含义,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刑罚处罚的一定要依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不仅应该依法进行处罚,而且还应当“严打”,也就是该重则重,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宽严相济的“济”,意为救济、协调与结合,即要宽严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

时进行调整,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要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灵活、协调地运用严格法律政策与宽松法律政策两种应对策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以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执法理念要注意做好4方面工作。

一要正确处理好把关与服务的关系。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工作方针是“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很显然,海关的职责一在于把关,二在于服务(为地方、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作为海关一线现场的关员,每天面对众多的执法相对人,如何行使好手中的权利、履行好肩负的职责、落实好“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首先要把握好把关与服务的平衡点,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没有偏颇。

二要认识到“宽严相济”执法理念是运用于海关整体执法工作中的理念。作为一种顺应并切合当前形势与要求的执法理念、思路或指导思想,它不仅仅只限于缉私办案过程,在涉及海关各类监管业务中都应该加以积极借鉴并扩展运用。比如在查验现场,在加强码头实际监管工作上,我们应该合理区分监管对象,全面分析当前辖区内各码头经营企业守法、资信情况,对各类码头实行合理区分和界定,对守法企业应当大力扶持、鼓励,而对于管理混乱、整改无效的码头企业应该集中监管资源查处。

三要正确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不能孤立的、片面的讲宽或讲严,不能用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切不能把“宽严相济”作为“宽松”的代名词,一味从轻从宽,放松了把关的职责。要注意把握宽与严之间有机结合、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不废严、严不排宽。

四要加强执法监督有效防范两大风险。宽严相济赋予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要保证这部分自由裁量权的正常运行,保证执法过程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精神要义,使其不至于超出应有的范围,坚决杜绝出现以宽严相济为借口,随意裁量,权力寻租的枉法和腐败行为,就要增强风险意识与忧患意识,清醒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可能带来的风险转移或新的风险点,主动地、超前地分析采取风险防控对策措施,加强制度监督,让防范两大风险为落实“宽严相济”执法理念保驾护航。

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两个难点。

一是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使用问题。海关执法中,在行政裁决处罚以及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我国成文法体系立法的必然,也是执法效率的内在需要。海关执法业务基量大、门类多,要采取措施引导一线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通过自由裁量充分体现理性执法的意念,更好地实现宽严相济、理性执法:一是及时培训、临场指导,法规部门或者缉私等部门有必要在一线监管现场及时

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甚至是到执法现场临场指导实践操作;二是结合实际案例时常开展案例分析会,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反思执法的合理合法性,帮助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宽严相济”执法尺度的统一性问题。同样的业务,这个海关能办、那个海关不能办,这个海关这样办、那个海关那样办,同样的问题这个海关这样处理、那个海关那样处理等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执法或者执法尺度的不统一表现多样,对内对外的风险一样高、危害一样存在,对外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各个关区之间搞“飘移”走私;对内也容易使执法关员无所适从,处理从严了有违背执法理念之嫌,从轻了有行政不作为之疑,埋下执法偏颇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通过大力推进规范监管作业,统一监管标准,提高执法的统一性,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通关环境。

参考文献: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切含义及其蕴涵》 董治良

2、《宽严有尺度》何帆

3、《我国刑事政策的时代内涵与实现路径》 蒙庆

4、《关于海关执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加强理性执法的思考》

深圳海关 张华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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