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公开事项_长春市城市建设分析
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公开事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长春市城市建设分析”。
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公开事项
一、核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规划平面图;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资格及有无开发遗留问题的函》、《关于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资金及项目可行性的函》;③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现场核查→收集经济测算相关资料→审核项目可行性报告→审验项目资本金→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二、核发《商品房销(预)售审查书》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商品房屋预、销售审查申请书;②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计划件;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⑥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⑦建设规划平面图;⑧完成建设总投资25%以上证明;⑨填写合格的《商品房屋预、销售面积明细表》;⑩填写合格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明细表》;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勘察现场→签批→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三、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审查书》
(一)法律依据:
1、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长府发(2003)36号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商品房屋预、销售审查申请书;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完成建设总投资25%以上证明;④填写合格的《商品房屋预、销售面积明细表》;⑤填写合格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明细表》;⑥《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定价会签单》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勘察现场→签批→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核准
(一)法律依据:吉建房字(2000)第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核定资质等级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
——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时间; ——开发项目累计竣工面积;
——上年度建筑施工面积和相应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近三年竣工项目质量验收情况及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结果; ——公司现有工程、经济、财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状况(附明细表);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少两”等欺诈不合法行为; ——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进行保修;
——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处理投诉问题的情况及结果; ——有无拆迁安置方面的集体上访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 ②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⑥经济、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⑦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⑧近三年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⑩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企业基层表(加盖统计局公章); ⑾企业资产负债表; ⑿验资报告;
⒀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提供上年度年检合格的《外商企业投资批准证书》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⒁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加目录封面)一式两份;
⒂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审核→上报。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报省建设厅批准。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准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部(2000)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2、吉建房字(2000)第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提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下列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 ——全体股东共同签订的〈〈入股协议书〉〉;
——股东中系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姓名、住所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书)。②向开发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下列证明材料:
——公司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名单明细表(注明年龄、性别、职务、文化程度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程、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专业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工程类、经济类、财务类、统计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经济、财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所聘用人员是离退人员的需出具离退证明或离岗证明)
——经全体股东出具的委托代办人证明文件。
③将上述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加目录封面),一式两份; ④领取填报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 ⑤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审核→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报省建设厅批准。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六、受理开发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部(2000)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吉建房字(2000)第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公司章程;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相关资料; ④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⑦股东会决议。
⑧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涉及出资转让的); ⑨验资报告(涉及出资转让的);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审核→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报省建设厅批准。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部(2000)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吉建房字(2000)第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年检书面报告
——企业注册资金、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标准; ——企业经营状况是否专职损、有无资不抵抵等情况,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企业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少两“等欺许行为。——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问题的情况及结果;
——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进行保修;
——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基层报表》; ——上年度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了妥善保护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限期整改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说明整改结果; ——有无拆迁安置等方面的集体上访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②《资质等级别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验的财务决算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本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计划、土地、规划、拆迁、销(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本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⑦本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企业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⑧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提供上年度年检合格的外商企业投资批准证书;
⑨企业名称、法人、总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办公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⑩企业从业人员明细表(注明:部门、职务、学历、专业、职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审核→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长春市开发办企业检查处(长春市安达街1305号轻轨大厦五楼)。
八、核发《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一)法律依据:市人大(1999)第6号《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的材料
①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②长春市商品房销(预)售审查书复印件。
2、办事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九、受理《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比例证明》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第29号令第三十八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土地局出具的“关于确定项目投资比例证明的函;②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③开发建设项目已发生费用票据及明细;④规划平面图。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十、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
(一)法律依据:
1、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长府发(2003)36号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开发企业提报书面申请及填报数据的担保书; ②规划图; ③计划件;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⑥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⑦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
⑧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明细表;
⑨拆迁说明并后附:住宅部分:拆迁居民明细表;公建部分:拆迁协议; ⑩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表》;
⑾后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表》中相关协议、合同、预算书及票据。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现场勘察→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十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函》
(一)法律依据:
1、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长府发(2003)36号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规划平面图;②发改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件》;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审核→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在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中填写并自动生成。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备案。
(三)办事地点:网上办公。
十三、外埠企业来长开发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长春市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的材料
①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给长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境开发的函” 函的内容包括: ——企业自然状况; ——企业成立以来开发经历; ——近三年开发项目实施情况; ——公司有无违法违纪和其他遗留问题;
——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结论如何;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②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备案复印件);
③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备案复印件); ④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公司来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职务、专业、职称等); ⑥在长春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及联系电话。
2、承办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备案。
3、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十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
1、长春市人大常委会(1999)第6号公告《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0号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转让方和受让方企业资质证书;②规划平面图;③转让方完成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投资证明;④受让方提供开发项目总投资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证明;⑤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审核→备案。
3、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十五、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歇业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部(2000)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吉建房字(2000)第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相关资料;③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备案。
3、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十六、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立、合并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部(2000)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吉建房字(2000)第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相关资料;③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合并、分立后申办开发资质的相关材料;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审核→备案。
3、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