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_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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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绥化物资城综合楼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将座落在绥化市物资城综合楼小区委托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特订立本合同。物业基本情况:

楼房名称:绥化市物资城综合楼小区 物业类型:商住式多层楼 位置:绥化市中直北路物资城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7624.31㎡;楼房栋数:一栋七层。

一、委托物业服务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服务及清雪,如有个别房盖漏水或墙皮脱落如超过物业维修范围,由业主自筹资金解决。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漏水等(共用部分)、公用照明、监控、化粪池、门卫、供水设备的维修不超过千元的由物业负责,如更新改造由业主自筹资金解决。

3、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及清洁卫生、垃圾收集、冬季扫雪。

4、维护公共秩序(门卫)。

5、甲方提供各业主的住房面积花名册。

二、保洁服务

1、楼道每周拖洗二次,日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天擦一次,庭院随时清扫,保持清洁。

2、楼道公用部位玻璃每年擦两次,破损玻璃随时更换,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张贴悬挂广告。

3、冬季下雪及时清扫,堆放在适当位置,随时清扫夏季楼区内积水。

4、马葫芦每年清理疏通一次,平时发现堵塞,随时清疏,单元楼内下水道由业户自行承担。

三、供水时间

1、供水时间从每日早至晚,物业管理期间负责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和保养,保证全体业主的生产生活用水。

2、供水水箱每季清洗一次,清洗时间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完成,每次清洗过程要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

四、公用设施、设备维护、养护

1、公用设施(含院内所有公共部位的声控灯座、灯头、灯泡、公用部位的门窗及玻璃拉手、门窗叉等)的养护修复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2、门灯、楼道灯完好率达95%,若损失,修复时间不超过2日内。

3、设备房要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现象。

4、公共部位和共用部位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

五、院内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入口24小时不间断,设人值班,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经常巡查。

2、院内禁止存放机动车辆,自行车存放不收费用,平常保持车棚整洁。

3、门卫对进出小区负责查看。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管理服务收费每月每平方0.36元。

2、每户每年二次供水电费:120元/年/户。

3、清运垃圾费:50元/年/户。以上各项收费如政府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对无故拖欠应缴纳费用的业户加收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日递增,乙方要求甲方在管理中做到:

1、甲方加大宣传力度,并协助收缴管理费用。

2、全体业主要积极主动交纳各项费用,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协助物业公司对个别不交纳各项费用的业户做思想工作。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此小区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概不负责。

4、甲方和乙方共同使用一个办公地点。

七、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委托服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 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得到大多数业户的认可,可续签合同。

八、违约责任:

1、如一方不履行合同,各方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1)甲方可以解除乙方为其服务。(2)乙方有权弃管。

2、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有未经事宜,如新发生的问题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如是遗留问题由业主委员会同开发商协商解决,如进行补充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服务项目如遇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甲方负责人签字(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章): 2012年 月 日篇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本

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附后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观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路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小区公共安全、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 3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 年 月 日止。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向乙方移交;合同期满时负责取回。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协助催交;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议通过后由乙方领取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严格按合同价收费,不得擅自加价。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清退有损居民健康的租用户(如油漆户、高噪声户、高污染户等)。12 3 4 5 及时处理堵塞现象

6、公共秩序维护:7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以上。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 平方 米;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本物业管理服务取暖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 平方 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篇3: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金碧花园 物业类型:商住

座落位置:茂名市西粤南路88号大院 总占地面积:12737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天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施、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杂物房、停车场。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第十条 交通与怬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三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见附件2)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措施。

第十六条 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月 日起至20年 月 日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如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及其配套管理用房。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负责督促开发商对本物业所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保质期内的返修及其费用。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及配套房屋与设备。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及其他隐蔽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3)配电房、泵房及其设备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物业管理所必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制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听劝告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5、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和保修、维养计划。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0、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2、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 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4、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执行茂名市物价局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茂名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茂价【2012】347号)的附件《茂名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三级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确保以下人员配置:

设服务站站长1名,综合服务人员1名,维修工1名,保安领班3名,保安员7名,卫生绿化工3名。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时,必须着重落实好以下工作:

1、保安员每天按时做好4个时段的站岗服务。

2、在上下班车辆进出高峰时段,或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时,保安员应站在小区出入口旁打开道闸方便业主车辆进出。

3、西门岗被告全天侯值勤;南门岗值勤时间每天7:00时至24:00时。

4、原则上每天7:00时至24:00时保证有3名保安值勤。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费用和有关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分摊费用的开始计算收取时间

1、开发商公布交房日之前购房者,物业管理服务费从开发商公布交房日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收取。

2、开发商公布交房日之后购房者,物业管理服务费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的次月1日开始收取。

3、因为主原因(未装修、未入住、未出租或外出等)造成的空置房屋、写字楼、商铺、杂物房、车位、车库等,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分摊费用必须缴纳。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交费义务人,以下相同)按其建筑面积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以下相同)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多层、高层住宅:0.85元/平方米月。

2、杂物房物业:10元/间月

3、生活垃圾处理费:11元/户 月(按茂府办【2012】113号执行)。

4、商业及办公物业收费价格延续茂名润昌房增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与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即:一层商业及办公物业:1.00元/平方米月;二层商业办公物业0.8元/平方米月)。第二十六条 停车管理服务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小汽车私家专用车位(自购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30元/个月。

2、摩托车私家专用车位(自购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5元/个月。

3、自行车私家专用车位(自购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 元/月。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和收费:

1、住宅小区公共、共用水费、电费:

(1)小区公共水费、电费分摊(地下停车场除外)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

(2)公共水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绿化用水、清洁用水、设备运转耗水、消防用耗水及其他公共区域发生的用水、耗水费用。公共用电包括但不了限于小区内差额电量(公共部分的变损、线损、表损的用电损耗);消防水泵用电、公共医院照明、小区外立面照明、路灯等用电;消防系统、保安系统及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用电,清洁用电及其他办公区域发生的用电、耗电费用。

(2)小区地下车库的公用水电由业主按车位分摊,汽车位分摊系数为1,摩托车位分摊系数0.5。(3)小区住宅电梯运行费用和梯间大堂、消防楼梯、楼道等照明用电由该电装业主按户分摊。(4)小区消防水池清洗用水消耗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

(5)c栋高层(8层以上,含8层)加压水泵耗电费用,由实际用户用水量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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