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_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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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臵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二)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扣缴义务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1)虚开、代开发票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6)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第十四条 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等,并以通告方式告知纳税人领取或直接从国税、地税网站上下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考评申请表‣,见附件2)。纳税人根据本办法及评定期的公告要求,在公布的评定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考评申请表‣。
第十五条 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它资料进行全面地审核调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相关考核记录,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分别进行分值测算。
各市(县)局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编制分级考评名单,交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考评申请表‣的纳税人,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可直接初定等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定标准‣,对相关指标做出考评意见。具体工作划分:
征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以及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及个别事项考评资料。
关提交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及评定意见,国税机关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各市(县)应在评定日后的45天内,将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省级评委会复审评定。省级评委会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以文件形式批复。
第十六条 对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省级评委会在新闻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对初步评定的B、C、D级纳税人,暂不采取公示方式,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见附件4,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实际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经评委会研究确定,经过核查或听证后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颁发“A级纳税信用单位”牌匾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便于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所辖纳税人日常税收管理事实,认为需要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的,应将拟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相关事实、处理依据等情况说明填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见附件5),上报原国、地税评委会共同审批调整,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下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6),并实施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对经评定需变更A、B、C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原A级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及“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牌匾,并及时将调整的B、C、D级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层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收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市县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便利措施。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税收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管理;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属期是指纳入评定的连续的两个会计年度;评定年度是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年度;评定期是指在评定年度内评定工作起始之日至结束之日;评定日是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初步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日期;确定日是指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审核确定信用等级的日期。
第三十条 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分别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打印:周章红 校对:征管处 陈 品 份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