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请假须知_请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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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请 假 须 知
(文件摘录仅供参考)
一、请假手续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申请。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而定。凡请病假2个月及以上者,应事先填写《教职工请假报告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5天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报送有关材料(①报告表1式4份(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注明请假起止时间)②病历卡原件(若是复印件应签名加盖单位印章)③县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应有医生签名)④扣款票据⑤就医发票⑥续假对象应再提供前一次请病假期间部分住院票据或部分用药清单)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病假期间正值寒暑假应顺延其请假时间。
2、分娩假: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又领独生证者,产假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证者,产假135天。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应顺延其休假时间。分娩前1周起算为产假时间,前2个月由单位自行审批,待孩子出生3个月内办妥独生证后,填写《教职工请假报告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5天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报送有关材料(①报告表1式4份②独生证复印件③结婚证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②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90%;工龄满10年,发给原工资。③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教龄补贴,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工龄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80%。个别教职工经诊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2)津贴补贴
①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的通知》[闽人发(2000)38号]规定,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职务津贴”、“岗位津贴”、“考勤奖”。
三、销假手续
凡经教育局人事科批假的(含分娩假),期满后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人事科申请销假。销病假时应再提供请假期间相关门诊、购药的正式发票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可送单位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请假期满三天后尚未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人事科将直接通知财政局国库中心停发其工资,销假后工资不再补发。联系人:蔡国富
销假格式:
销 假 报 告(期满3天后销假、A4纸张)
晋江市教育局人事科:
XXXX小(中)学XXX老师,于XXXX年XX月XX日到XXXXX县级医院接受检查,因XXXXXXXX(病因)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该老师于XXXX年XX月XX日向镇教委办(中学)申请休息治疗,时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
XXXX年XX月XX日止。该老师于XXXX年XX月XX日回到所在单位参加工作。
单位公章
领导或负责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