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模拟试卷六_党政领导干部公共科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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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5月停产。1999年6月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问:

(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42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3)最迟在2001年11月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9年11月30日。

案例分析题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日成立。其发行股票金额为5000万元,每股面值1万元,总共计5000股。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1.2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善,公司亏损300万元。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200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结果全年共获利润3000万元。于是,公司提出了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填补1996年从公积金取出用于公司分红的200万元。又拿出100万作为职工福利。1998年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15万元。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非法动用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

(2)不适当。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与理由:

①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而非经营所得。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损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建立的用于公司社会保险和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本案中,东方公司1996年亏损300万元,公司应先用1997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再从剩余的2700万元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提取270万元,法定公益金应至少提取135万元。而东方公司仅提取了200万元公积金、100万元公益金,是不符法定比例的。

②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分析题3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 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案例分析题1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请问: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案例分析题2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

(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

(2)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

(3)本案应由杨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题3处分段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9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能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请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

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案例分析题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

【参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分析题2 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

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因佳美罐头厂过去是县苹果最大的买家,现罐头厂不购买本县苹果作原料,对于本来就打不开销路的果农,更是雪上加霜,大量的苹果无人采,大批的苹果烂掉,果农纷纷找到政府想办法,1997年8月底,县政府一位副县长找到佳美厂厂长,要求该厂不要到外地购买苹果,用本地苹果做原料。佳美罐头厂基于企业利益,予以拒绝,县政府于是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其联合相关部门上路设卡堵截,禁止外地苹果进入本县市场。1997年9月2日。刘金龙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佳美罐头厂交付第二批水果1万余斤,价值5000元,在路上被甲县工商部门截住,苹果被扣下,堆放在一农民的院坝里,无人看守。至9月中旬,甲县工商管理部门才许可刘金龙将苹果运往外地销售,此时,该批苹果由于霉烂、丢失,仅剩1千余斤,刘金龙损失4500元。为了使这批苹果运往外地销售,刘金龙还支付各种费用2500元,佳美罐头厂也因原料短缺,被迫停工达两个星期,损失8万元左右。1997年10月底,刘金龙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佳美罐头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回答下列各问题

(1)本案中,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

(2)原告刘金龙的哪些损失和费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佳美罐头厂的损失能否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赔偿,为什么?

(3)对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作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类型。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刘金龙苹果直接损失4500元,以及其因苹果被扣而支出的费用2500元可以一并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赔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佳美罐头厂的经济损失也可以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因为该经济损失是由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甲级人民法院除判决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对被告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向甲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甲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甲县人民政府停止其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题3 县委和县政府的干部任免通知为什么要撤销?

1997年6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做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案例分析题1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004年3月15日,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说明,该矿隶属该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同年9 月,陈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仿造王某签字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为刘某,并逐级上报。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其他岗位”。2004年9月26日,该市地质矿产局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并换发采矿许可证。请问: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程序怎样?

(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主体是被许可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变更。

(3)应承担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题2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哪类许可?

1996年3月1日,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陈××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责令陈某停止营业。1998年6月县卫生局发现陈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陈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于1998年7月2日作出决定再次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陈某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陈某学习了《食品卫生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停止营业,去外地求医求诊。

2000年9月陈某病已治愈便返回县城,9月6日向县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县卫生局依据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调查认为陈某曾两次因肺结核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不宜再颁发,于是在9月17日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请问:

(1)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哪类许可?

(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被吊销2次以上(含2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2次”的事项作出规定。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如何规定?

(3)如果陈某第二次被吊销的许可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款: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许可。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应该依据该省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行政许可。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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