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管理概论之特许经营对受许人的劣势_特许经营概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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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对受许人的劣势
1.经营受到严格约束,缺乏自主权
加盟商加入特许经营组织后,其付出的最大代价便是自由度受到限制。从商店的布置、商品的陈列、经营的商品品种、经营器材、经营方式,甚至营业员的行为、语言、着装都必须跟总部规定的步调一致,分店只有服从总部安排的义务。
缺乏自由度就可能使投资者失去应变能力。以为汽车零配件特许人的经历就说明了这一劣势。这位特许人不允许价格折扣,所有的加盟店尽可能维持统一的价格结构。一个大城市的受许人没有理解“尽可能”这个词的含义,从而丧失了一个吸引拥有17家分店的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和使销量大幅增长的良机。只要受许人同意下调0.2%的合同价格,维修中心就会与之达成协议。在这件事上,特许人批评受许人没有运用常识。一个具有基本常识的商人应该知道大额销量是打折的最佳理由。因此,加盟店遇到这种情况时,只能是向总部反映,如果总部不愿意为了个别加盟店而改动全线商品价格,则加盟店也无计可施,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抢去自己的生意。
这些劣势基本上都涉及受许人对特许人的依赖程度。实际上,最大的劣势在于受许人过度依赖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体系。受许人过于听从总部的建议,依赖它的广告与促销,按照操作手册的指导而忽略了自身的常识和对当地市场条件的直观了解。总之,加盟者只能循规蹈矩,自由度限制,尽管创业的风险要少许多,但生意也难有较大的突破。
2.受许人预期落空
特许人的商业技能、经验、销售手段、商标与广告是受许人暗中想要获得的。有了这种帮助,受许人会发觉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关系的价值。没有这一帮助,一个前景美好的企业主就没有达成特许经营协议的理由。但是,如果特许人的销售策略误导了受许人,受许人的期望就无法实现。受许人的期望就无法实现。误导和欺骗性的销售策略会损害受许人,热许经营业务是通过报纸、杂志、展览会、电报、互联网甚至特许分店的电话进行推广的。有些受许人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上的小字而向律师咨询,因而不理解合同的实际法律含义。特许人所提供的帮助都写在合同中,而在与合同相关的销售文书中却不一定要列明。由于这些合同可能会很长并且字体都很小,一些受许人并不真正明白他们将要合法同意的内容。如果受许人想要修改合同,特许人毋庸置疑地有优先权,他们一般不会同意有任何变动,特别是当这一变动与标准合同有很大偏差时。特许人经常争辩,若受许人遵守质量标准并且在热许经营合同中突出强调那些确保一致性的重要因素,他们就能更好地为受许人服务。这样,受许人的预期就落空了。
3.受许人会受到特许人决策失误的牵连
投资者若加入了特许经营组织,就等于将自己的投资得失全部与特许组织挂上了钩,是成是败,在很大程度上受总部的影响。尽管加入特许组织可以降低经营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风险,特许经营失败的例子也有很多,这些回失败的例子有一个共同的教训,既总部决策失误。由于加盟店的一切事物均由总部安排和打点,加盟店失去了自由,一旦总部出现问题,或者支援上突然出现阻滞,加盟店便会大受牵连,甚至全盘失败,任何加盟店都无法独自逃脱。
另外,由于受许人处处服从特许人领导、听从指挥,又会使自己变得过分依赖于总部,从而失去个人动力,而个人动力对于建立一个成功的企业和充分利用体系所提供的基础是十分必要的。有些加盟商会因依赖而失去洞察力,他们错误地认为总部有责任事事关心加盟店,担保他们拥有大批顾客,提供日常的服务,这些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有碍于特许事业的发展。
4.其他受许人的表现
特许经营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公众对整个体系的质量和一致性的了解。当公众在一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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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了好的服务时,他们的想法就是整个系统的服务都很好,这也是特许经营的一个潜在的大劣势。特许经营对于受许人的缺点考虑得最少的可能要数某些受许人的不良表现对其他受许人或整个特许业务的影响了。如果特许人放松对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或对整个体系放松质量控制,体系中的一些人的不良表现就会影响其他人的销售。受许人不仅受到对自己表现的评判,还受到根据其他受许人表现做出的评判,表现不好的受许人也损害了即使不在一个市场上的其他受许人的形象。通常,拥有多家分店的特许经营企业的顾客在服务差或质量差时会责怪整个特许经营体系而并非仅仅是那个提供劣质服务或产品的分店。一家分店出售的一宗糟糕的咖啡会使其他分店的顾客减少。如果一家旅馆的房间很脏,或者更糟的是报纸报道说这家旅店有不卫生现象,那公众就会认为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存在问题。
5.特许经营的无弹性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品牌研究专家认为,过分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既呆板欠新意,又不一定适合当地的情况。很多投资者加盟连锁店,除了风险较少之外,还可以获得许多方便,包括采购、货运及补给方面完全不用操心,全部由总部安排,这确实是一个好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种高度统一的标准化产品和服务,使加盟店又会出现另一个弊端,即呆板和缺乏新意。
一般来说,受许人只能按照特许人已制定的程序来做,想临时改变一些商品的售价或一些经营策略都很难,更不用说创新花样了。而且,加盟店所有的商品、设备、原料、加工品都是由总部分配,几年如一日地提供同一种商品和服务,可能会对顾客越来越失去吸引力。
当然,特许人为了市场上保持竞争力,在经营策略上也会尽量赶上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进,但由于整个企业规模较大,一切的改动,从设想、计划到实施,总要一段时间来有条不紊地进行,而且往往要从全局出发,不会只顾及某个加盟店的具体情况。在当今产品日新月异、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代里,任何一个地方的潮流都在变,却不会同时便。在这个地区很流行、销量很大的商品,在另一个地区就可能不再流行,而加盟店只能跟着总部的经营策略走,不能自行更改当地市场上已经滞销的商品,也不能自行保留当地市场上畅销的产品。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作为特许人来说,它也与加盟店的愿望一样,希望加盟店兴旺发达,不愿看到加盟店破产,以影响整个公司的形象。为此,总部会经常自上而下派督导进行经营和技术上的指导,这些督导人员有时并不了解当地的情况,使指导徒有虚名,甚至出现瞎指挥的现象,而加盟店还要为这种瞎指挥上交一定的服务指导费,这无异于“雪上加霜”,反而增加了加盟店的负担。
6.分店发展速度过快时,总部的后续服务跟不上
加盟店在迅速增长的情况下,总部的物流系统、后勤服务等跟不上去,对加盟店不能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指导,削弱了总部的控制力,使特许经营系统名存实亡,成为一盘散沙。在这种情况下,受许人便成了直接的受害者。
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香港,曾经有一家享有盛誉的珠宝连锁店,其财力雄厚,人才鼎盛,业绩良好,本来是一家极有发展潜力的连锁店,但因其急于扩大发展,在很短时间内便连续开了多家新分的,以致缘由的财力和人力分散,后续服务也无法保证,整个系统的运作难以保持以前的顺畅,最后不得不宣告破产,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7.受许人要退出或转让将受到合同限制,困难重重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受许人与特许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期限内必须照章办事,不能再用其他选择。如果在这一期间经营不太理想,或因其他原因想中途中止合同,一般总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会轻易同意,若受许人执意要做,就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果受许人想将生意转卖给第三者,或者迁移他地,也必须经过总部的批准,尽管该店土地和建筑物都归受许人所有。即使在契约终止后,如果是从事类似的商业活动,仍然会有
若干的限制。因此,受许人要经过慎重考虑后才能签合同,否则后患无穷。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认为,尽管特许经营有利有弊,但它的好处依然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一个小资本的投资者,选择加盟特许组织仍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但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任何事物都不是只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每一个投资者从踏进特许经营组织的那一刻起,就走进了一个充满风险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