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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发〔2010〕44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各房屋拆除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拆除企业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企业实施爆破拆除的,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携带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中心城区承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业务。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变更、延续,以及二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等事项的初审工作。中心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等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变更、延续
第六条 企业申请《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资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1、D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
2、C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3、采用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高度为10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3座。
(二)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爆破与拆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民建、机械、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民建、机械、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建造员(建造师)不少于4人。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拆除施工机械及测试仪器。
(六)企业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D级大爆破和C级拆除爆破设计证书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企业首次申请《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无需具备上述第(一)、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含爆破)的,无需具备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需在市房产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领取网上申报的登录名称与登录密码,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专业拆除施工机械及测试仪器购置发票;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3、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1、企业近5年承担的工程证明;
2、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证明。
企业首次申请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工程业绩资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向注册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请,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上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依法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更的,需向公司注册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以及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延期的,需向公司注册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二级及以上《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和延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拆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拆除生产培训,并取得《拆除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拆除企业不得在中心城区承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业务。拆除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拆除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拆除企业每年的培训教育情况将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作为《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延续、升级的参考事项。
第十三条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审批可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拆除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取得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须暂停承担新的工程项目、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撤回《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对二级以上资质的,建议资质许可机关进行核定。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拆除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该企业备案(期限一年),并将处罚结果记入拆除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上报《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视情节依法吊销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五)对拆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七)依法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取得二级及以上《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拆除企业有上述问题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建议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拆除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市房产管理部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拆除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拆除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取得二级及以上《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拆除企业有上述问题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建议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