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对我国发展农村小额贷的启示_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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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对我国发展农村小额贷的启示

[摘要]盂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是非政府组织向穷人发放小额贷款以帮助其脱贫的金融模式。这一模式以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实现了高还款率,同时又达到了扶贫的效果。这一模式在中国的试验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成效并不显著。为此,有必要从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差异的角度,来研究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给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带来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农村小额信贷;融资渠道;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 F8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0)02-0038-04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已在全球50多个国家进行试验和推广,被誉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方法之一,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推崇。我国从1994年开始试验,目前已呈现推广的趋势。应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地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来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及成功经验

(一)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著名经济学家默罕默德·尤努斯博士的小额信贷试验,1983年被政府允许注册为民间银行。早在上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的尤努斯博士亲眼目睹了家乡人民的生活疾苦,为了让更多的人摆脱贫困的境遇,他立志帮助他们,他把自己的27美元借给了42个贫困农村妇女,从此小额信贷便诞生了。从借贷27美元给42个赤贫农妇起步,开始创建孟加拉乡村银行,用了30年时间,发展成为拥有400万借贷者(96 010为妇女)、1 277个分行、12 546名员工、贷款总额达40亿美元的庞大银行网络,帮助了数百万人口成功脱贫。2006年,尤努斯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他同时也完成了一个伟大的经济学证明:穷人更讲信用。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具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构。其主要特点为:第一,孟加拉乡村银行专营小额信贷,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存款、贷款、保险等小额信贷金融服务,贷款对象以穷人为主,多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第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本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支持,以及成员储蓄。第三,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组织系统由银行自身的组织机构和借款人组织机构两部分组成。银行自身的组织机构分为四级,即总行一分行一支行一营业所。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级,即会员中心—会员小组一会员。其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户自助组织,通常按30 ~50人组建一个中心,5人为一个小组。中心有定期的每周中心会议制度,即时交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在会员小组,小组成员都需要取得以下共识:承担在其他成员发生还款困难时相互帮助的义务,即如果贷款者无法按期还款,则中心小组成员共同承担风险,其他成员负有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第四,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贷款额度由成员个人所在小组的表现、个人在乡村银行的总储蓄额及个人意愿决定,总额度不低于个人储蓄总额的150%。还款期限可选择按周或按月还款。对按期参加活动、按期还款的,其贷款额度逐步增加;反之则递减。第五,孟加拉乡村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发放无抵押、短期的小额贷款,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购买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股份,从而成为银行股东。

(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

1.成功的风险控制使小额信贷成为可能。由于农民贷款缺乏可用于抵押的物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对抵押、担保等条件要求很高。孟加拉乡村银行通过整贷零还、小组模式、随机回访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在无需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为盈利创造了条件。如信贷偿付采用

每周还款方式:贷款期为1年,每周分期付款,从贷款一周后开始偿付。特别是乡村银行将5个贷款户划分为一个小组,小组成员之间对贷款进行内部评估、互相鼓励、互相监督,并承担一定的联保责任。正是这种内生性的激励机制替代了抵押担保制度,成为乡村银行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对于小组成员的违约问题,通过道德约束进行互相监督,由借款小组组成的乡村中心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中放款和还贷,集体进行培训,安排成员交流各自的还款计划和进程,使借款小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和激励。

2.“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服务措施,并且分工到位,平均1名工作人员要负责10个中心、约400名借款人的业务。当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某一成员在一次会议期间正式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工作人员通常会向小组组长和中心负责人咨询,较为真实地掌握了借款人的信息状况。这种公开透明的“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贷款程序是一种充满智慧的金融创新。

3.高利率政策保证了乡村银行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孟加拉乡村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利率,利率水平较高,一般年复利在10 010左右。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职员需走村串户、上门服务,因此薪酬较高,较高的利率水平与职员较高的薪酬水平是相对应的。一般认为,除了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农村信贷的高风险因素外,传统银行舍弃农村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小额信贷的交易成本过高,银行的利润率过低,甚至难以抵补成本和费用。各国政府通常采取福利性政策,如发放低息贷款等,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努斯认为,对贫困人群的低息贷款的福利主义政策,一方面易使受惠人群产生依赖性,养成其惰性;另一方面,少数有权势的阶层更有条件通过非正常渠道套取低息贷款,而一般的贫困人群却很难享受到优惠。孟加拉乡村银行制定了较高的贷款利率。高利率的作用有二:一是高利率有效地避免了非目标人群利用权限套取低息贷款的现象,增加了赤贫人群贷款的可得性;二是高利率带来的利润有效地填补了小额信贷的高交易成本,使银行的经营、发展能够得到正常维持。

4.完善的用工制度有助于提高乡村银行员工的整体素质。首先考查应聘者的思想道德,是否具有敬业、吃苦耐劳的精神。其次,按照学历来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基层工作人员至少是高中学历;营业所的经理、主任必须是本科以上学历,但工作能力特别突出者,适当破格提拔任用;近来,许多研究生也加入到乡村银行的队伍中,从而提高了职员的素质,也提升了银行的影响力。最后,公开招聘,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拔优秀人才。这极大地杜绝了一些才学浅薄的权贵分子钻营进入银行,提高了银行的运行效率,有效避免了寻租现象。

5.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政府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孟加拉政府对乡村银行的发展不仅在态度上给予肯定,还放宽了对其的政策限制,同时乡村银行始终与政府保持着融洽的关系。首先,政府在资金方面提供支持,以4% ~50/0的利率贷给乡村银行,至今已累计超过50亿塔卡;其次,在法律方面予以支持,认可乡村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再次,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为乡村银行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最后,在组织方面鼎力支持,孟加拉政府成立政府小额信贷组织、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和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以及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这些组织及项目无形中为乡村银行上了多重保险,更加有利其发展壮大。

一、孟加拉乡村银行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比较

(一)相似性

第一,放贷对象。两者皆服务于收入等级低或贫困阶层;他们属于“脆弱”群体,但不是最为贫穷者。第二,放贷机构。机构的主体类型虽有区别,但信用合作社都是小额信用放款的主要提供者。

第三,放贷目的。在目的上,主要都是为农户或个体经营者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服务。首先,是为了保证农户或个体经营者有稳定的日常消费支出;其次,鼓励他们进行生产作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使小额贷款成为一个运转顺畅的资金链;最后,通过贷款使农户脱贫,进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四,放贷机制。对于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及信誉较高的农户,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获得更高额的贷款或更大额度的授权,为今后再贷款提供便利。

第五,放贷风险。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小额农户贷款的还款率达96%以上,而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则高达98%、99%。可见,两者均具有风险低、回收率高的特点。

(二)差异性

第一,贷款资金渠道。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一种非政府组织的信贷机构,其中,政府的低息贷款、国际机构贷款、接受国内外慈善机构和基金会捐赠等非政府组织捐助的资金是孟加拉乡村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次才是成员的储蓄。而中国的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唯一提供小额信用贷款的机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储蓄及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和再贴现。

第二,贷款的用途。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主要资助非粮食生产的各类小型生产项目,绝大部分是小手工业项目和副业项目。而我国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是支持农业家庭小规模的种植和养殖业生产,以维持家庭式的农业简单再生产或小规模的扩大再生产资金持续周转。

第三,还贷方式。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每月结清一部分资金,岁末本利结清,次年再贷。信贷偿付采用每周还款方式,贷款期为1年,从贷款一周后开始偿付。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授信等级、各地区农村信用社现金流动情况等对不同农户给予不同数量的贷款及还款期限,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并规定贷款利息一般在年末结清。

第四,贷款利率。孟加拉乡村银行根据市场行情自行调整并相应制定贷款利率水平,定价比较高,一般年复利为10%。这会增加贫困阶层的可贷性,也有利于增加银行利润,弥补小额贷款的交易成本,进而维持银行的经营,促进其发展。而我国政府则采取福利性政策,比如发放低利率小额贷款,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五,控制风险方法。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团体贷款的每个成员每周需存一个达卡,作为小组基金用来降低组内风险,并且每一户还要上交5至7个达卡,作为乡村风险基金,以备个别借款者延期还贷或无力偿还之需。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对贷款对象专设评估机构来控制风险,评估机构由农户、信用社和村级行政机构人员组成,主要是对农户的信用度、经济收入状况、借款用途等进行评估,无须让农户强制储蓄或变相抵押及隐性担保。

三、孟加拉乡村银行对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启示

(一)从事农村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应多元化

目前我国农民获得金融支持的主要渠道是农业银行和农信社发放的农村小额信贷,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吸收农民储蓄和接受央行再贷款。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在中国1.2亿个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中,只有50%的农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大部分农户是通过民间渠道获取资金,这与农业的基础地位、农村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极不相称。因此,需要进行金融机构创新,通过试点引入新的小额贷款机构,使农村金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2006年末我国放宽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人政策的意见》,并于2007年初开始试点工作。首批试点选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及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意见》鼓励兴建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民办性质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在这一点上,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孟加拉乡村银行就属子非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构。服务农村经济的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满足广大农民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金融需求,而且适度的竞争也有助于激励农信社深化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改变农村小额贷款风险大的现状。银行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各地农村经济、农副业生产、农民群体的特点,有的放矢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二)从事农村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应拓宽融资渠道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经验表明,作为微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机构要实现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就应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拓宽融资渠道。从我国试点的情况看,发起人有限的资本金和各界的捐助无法满足小额贷款机构服务农村经济的资金需求;如此,小额贷款组织无法进一步推广和壮大。为此,应制定有关政策,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小额贷款组织逐步扩大融资渠道。监管机构可对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考核,根据小额贷款组织的经营纪录,达到标准后允许其扩大经营范围,如从本乡本县扩大到本地区;待其发展成熟,达到商业银行标准后,可允许其转化为标准的商业银行。„

(三)从事农村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应准许利率市场化

小额贷款机构要生存和发展,盈利是关键,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的利率定价要高于贷款成本。农村小额贷款的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其贷款利率一般要大大高于一般商业锒行的贷款利率。因此,利率完全放开是农村小额贷款可持续运营的基础和前提。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超过基准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0 2005年10月,央行宣布贷款利率上限放开,被认为是利率市场化的重大措施,但对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基准利率的2.3倍。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以市场需求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依据,允许金融机构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和其它收费,使其能够充抵机构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支出。对此,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服务。

(四)从事农村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应加强服务创新

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的管理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应根据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实际,制定和完善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其中,强化服务功能是关键。要针对农户需求设计和开发业务品种,吸引农户踊跃储蓄和贷款;要深入农户家中,了解农户的需求和愿望,大力开展小额信用贷款的宣传和培训;信贷业务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定期或不定期到农户家中收发贷款;要对贷款的农户提供生产经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以降低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等等。另外,管理部门要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受益面、还款率等作为考核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要落实管理责任制,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将农户对小额贷款服务的满意度与金融机构员工个人的收入水平挂钩。

(五)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逐步减少政府干预

小额信贷成功的关键在于对农民借贷者的培训。由于目前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不雄厚,无法对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培训,因此就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投入部分财政资金作为专项资金,以农业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人

员为依托,以小额信贷项目为媒介,对农民进行培训。培训的重点为:合作意识、合作理念、合作原则、金融知识和管理知识等。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结合良好的配套服务,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成功率,也有助于降低小额贷款的风险。按照国际经验,以行政组织结合行政手段管理小额信贷,项目很容易失败;但是,在起步或新创阶段,这却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须的。随着小额信贷机构的不断成熟,政府应逐步减少介入,直至退出。应鼓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避免走官办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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