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推荐)_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简介

(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三条 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条 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

(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物权法对小区公共场所规定:小区公共花园,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

(三)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四)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饲养者须将犬类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深埋或者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推荐).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 上海市 犬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 上海市 犬类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