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收益需及时足额上缴_国有资产收入上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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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需及时足额上缴

编者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被提到了主要议程,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财政部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标志着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改革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我市于2008年专门成立了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随后又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了《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为了更好地使人们了解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能,记者采访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领导,该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从今天起,本报将分期推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解读”,敬请读者留意。

1、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哪些新进展?

答:2008年8月,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标志着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一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以建立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新模式为目标,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初步建立了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在制定出台一个资产管理办法、两个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返还办法等十余项管理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完整、高效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二是资产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去年8月,经市政府批准,原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正式更名为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目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新成立资产管理机构18个,市直部门有300余家设立了资产管理科或专职的资产管理岗位,形成了多层次、上下联动的资产管理局面,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建立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我们以财政部资产管理软件设计方案为基础,研发了适合我市实际的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同时分4期对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了操作系统软件培训。目前,已完成了市直375个单位的数据采集录入与终审,信息管理系统成功开始试运行,为逐步实现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动态化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产权移交划转和资产收益上缴工作进展顺利。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已完成223处房产、36宗土地划转工作,收缴出租出借等资产收益1900万元。

五是建立了党政机关公物仓,为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我市开展的“三献”活动中,我们针对临时机构多,资产重复购置,造成闲置浪费这一问题,提出了建立党政机关公物仓的建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我们边建设,边规范,出台了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搭建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交通工具等四个公物仓库,目前公物仓已上账资产1400台(件),累计收缴可调配物资价值650万元,共调拨各类资产321万元,节约财政资金400万元。

2、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经市政府授权,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管理好党政机关公务仓。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制定和出台《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4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2006年6月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市制定并出台了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公司、印刷厂、修理厂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指的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规操作,规范管理;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7、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答: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和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评价考核;

(三)负责本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调剂、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核与报批;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系统)涉及机构分立、撤销、合并、事业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单位资产清查、变更、移交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本部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8、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怎样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答: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资产的使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10、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调剂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资产配置应按其履行职能需要,依照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部门(系统)之间的资产调剂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部门(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12、行政事业单位能否擅自决定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答: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对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处置。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解读(2)

公物仓及其管理

13、制定和出台《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加强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及组建临时机构的专用物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根据《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42号)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对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及组建临时机构所需物资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和出台了《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石办字〔2009〕35号),建立党政机关公物管理制度,设立党政机关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

14、公物仓是个专门机构吗?

答:是的。公物仓是对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及组建临时机构的物资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专门机构。公物仓设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保管、租赁、出借、调剂、处置等工作。

15、公物仓仓储资产范围包括什么?

答:公物仓仓储资产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收回的资产;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更新车辆交回可继续使用的旧车;

(三)市直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

(四)因单位撤并等原因收回的资产;

(五)其他应收回的资产。

16、公物仓资产如何使用?

答:党政机关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需资产(除一次性消耗用品),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从公物仓借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

17、公物仓资产使用后要按期归还吗?

答:是的。使用单位对借(租)用的资产要有专人负责,不得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置,确保借(租)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

18、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包括:

(一)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经营机构等经营性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四)事业单位担保收入;

(五)媒体广告收入;

(六)城市资源性资产产生的收益(户外广告、公共道路及场地停车泊位等收入);

(七)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冠名权等)转让的收益;

(八)国有资产的其它收益。

19、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对外投资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作为投资依据并登记入账。

20、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益、事业单位对外担保收入、城市资源性资产收益、无形资产收益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征收,由产权使用单位按季缴纳,季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资产局5535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1、各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比率是多少?

(一)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经营机构,按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净值2%年率征收;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税后收益的100%征收;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按投资额的2%年率征收;

(四)事业单位对外担保,按担保税后收入的100%年率征收;

(五)媒体广告收入按广告收入总额的2%年率征收;

(六)城市资源性资产收益,按税后收入总额的100%年率征收;

(七)无形资产收益,按税后收入总额的100%年率征收。

缴款义务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财政部门从本年度或下一年度预算拨款中予以扣缴。

22、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资产应实行专项管理吗?

答:是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包括:

(一)专项登记。

(二)专项核算。

(三)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年终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总量、明晰产权。

资产收入征收及返还管理

23、哪种资产收入实行全额返还?

答:按照石家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2009]65号)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对已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收入部分实行全额返还。

24、如何上缴与返还资产收入?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及返还,由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单位取得的收入及时缴入资产局指定的账户。对按规定应返还单位的款项,资产局将资金划转到财政专户,单位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其余款项由资产局直接缴入国库。

资产处置管理

25、制定《石家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42号),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石财〔2008〕164号),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杜绝随意处置资产现象,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6、资产处置的定义和处置方式包括几种?

答:资产处置是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7、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各种资产的经营权;

(七)需要转让、出让、出售的资产(含无形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政府批准需要处置的资产。

28、资产处置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应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29、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包括:

(一)申报单位须按资产处置方式填报相应表格,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置意见;

(二)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四)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处置,须报政府审批。

30、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处置有什么规定?

答:对各类资产处置规定包括:

(一)闲置房产处置。房产价值大于附带土地价值的,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国土、房管部门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价值大于房产价值时由国土部门处置。

(二)车辆处置。未到报废期限的车辆须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公开拍卖。已到报废期的车辆,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交政府指定的报废汽车专营部门处置。

(三)大批资产处置。金属类资产原值在20万以上、非金属类资产原值在30万以上,须经中介机构评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公开转让。

(四)一般设备如办公桌椅等易损或回收价值较低的资产,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原则上由原单位处置。

(五)罚没资产处置。相关单位应将罚没资产移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经中介机构评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六)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资产,交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七)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八)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剩余资产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九)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其资产处置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04〕61号)执行。

31、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包括:

(一)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车辆应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等;

(五)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等大宗资产处置应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非正常损失资产,应提供损失情况有效证明或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如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

(八)捐赠资产。捐赠单位应提供与接收单位的捐赠协议;

(九)撤销、合并、分立等隶属关系改变而转移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等批准文件;

(十)经政府批准的调拨资产,应提供政府批准文件,系统内部调拨资产,应提供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3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吗?

答: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等收入,全部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处置收入应在资产处置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滞留、截留、坐支和挪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什么?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石财资字〔2009〕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34、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35、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包括: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解读(3)

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36、什么是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资产监督检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石财资字〔2009〕4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是指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被监督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被监督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

(二)被监督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出借情况;

(三)被监督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和上缴情况;

(四)被监督单位的国有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情况;

(五)被监督单位的国有资产捐赠、受赠情况;

(六)被监督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37、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哪些职权?

答: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租赁或出借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物存量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

38、被监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单位可以拒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人员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程序、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被监督单位不服检查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检查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被监督单位如何配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答:

(一)签收《检查通知书》、《资产管理检查报告》等监督检查文书;

(二)有关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

(三)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租赁合同、协议、纪要等其他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

(四)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处理决定,并按要求回复执行结果。

40、资产管理部门对被监督单位逾期不执行检查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一)对被监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财政资金。对已经拨付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被监督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

41、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单位申报核销资产损失的认定、单位评估报告的核准,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的意见。

(五)负责对改制单位所选评估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确认。

(六)向本级政府报告单位改制进展情况等工作。

42、主管部门职责包括哪些?

答: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监督本部门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审计、评估工作。

(二)负责拟订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方案。

(三)负责以出资人身份办理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事宜。

43、改制中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

(一)负责改制期间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工作。

(三)负责配合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44、改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怎样进行?

答:改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石财行〔2007〕19号)及《石家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石财〔2008〕164号)等文件规定,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

资产清查要重点做好对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45、对清理核实的债权债务怎样处理?

答:对清理核实的债权债务,应当落实承继关系。单位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6、改制单位资产审计有哪些规定?

答:资产清查结果和申报核销资产损失的专项审计,以及对改制单位改制基准日前三年的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审计,应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和《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石财行〔2007〕19号)的规定执行。各级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改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是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是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资料(含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归纳、整理、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是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照规定对审计结果予以批复。

47、不良债权和核销的实物资产如何处置?

答: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并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全部移交市资产管理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48、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什么规定?

答:改制单位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单位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改制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49、对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有何规定?

答:对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须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50、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评估;经营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进行延伸审计。

51、有关产权转让有何规定?

答:单位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参照国家、省、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主要规定包括:

(一)确定交易方式。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改制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根据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产权交易方式并进行规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征集到一个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或采取几种组合交易的混合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三)转让底价。改制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中明确。初次转让价格不低于核准后的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继续进行。

(四)成交签约。在产权交易正式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五)转让价款。国有产权转让价款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交割。转让价款扣除规定费用(附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后,剩余价款上缴财政专户。

(六)成交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或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后,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七)国有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改制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后,改制单位应按照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其他文件、资料,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始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

52、管理层受让改制单位国有产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通知, 管理层受让改制单位国有产权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管理层不得参与。

53、管理层存在什么情况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

答: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54、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有哪些规定要求?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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