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规定_能源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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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能源管理,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 适用于公司内用能单位的管理。2 职 责
2.1 生产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及外供能源的管理。2.2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内部能源的管理。3 术 语
3.1 本管理规定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电力、煤气、焦炭、蒸汽、空气、氧气、氮气、水等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的各种资源。3.2 本管理规定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用能效率和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办法进行节能项目改造实施,从而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4 管理规定 4.1 通 则
4.1.1 节能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各单位要加强节能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1.2 公司鼓励、支持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员工的节能意识。
4.1.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制止浪费能源的行为。4.1.4 各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员工的节能意识,在节能或节能新技术应用、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4.2 能源管理
4.2.1 生产质量部是公司能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用能平衡管理工作,落实能源管理制度和各用能单位的能源指标。
4.2.2 生产质量部定期和不定期对用能单位进行用能检查,对重点节能项目进行跟踪和督办。有权对违规用能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提出整改意见。
4.2.3 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要亲自监管,要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
4.2.4 各单位在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上,要把能源节约放在重要位置考虑,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生产质量部有权不予立项验收。
4.2.5 主管部门和各用能单位,做好能源消费、能源利用和能源指标的统计数据工作,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能耗等状况。4.3 合理使用能源
4.3.1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建立节能培训档案。
4.3.2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指标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计量数据和损坏计量仪表。
4.3.3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4.3.4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
4.3.5 用能单位应当按时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表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4.3.6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3.7 能源外供必须报请生产质量部批准,并转供能单位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向外提供能源。4.4 节能技术应用与推广
4.4.1 公司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应用和推广,确定开发先进节能项目技术的重点,与技术单位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4.4.2 公司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示范工程项目,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公司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项目和节能推广项目,达到节能效果的给予奖励。
4.4.3 各单位应制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公司能源利用状况达到行业先进水平。4.5 能源检查 4.5.1 公司主管部门每月一次的对公司各单位的月度用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考核、提出整改意见。
4.5.2 各车间单位对内部用能情况不少于1次/月的自查,并对自查情况月底总结上报主管部门。
4.5.3 能源检查内容:生产现场设备用能;外转供用能及工程现场施工用能;能源介质的跑、冒、滴、漏浪费现象;各单位能源检查、整改及能源活动的落实;能源介质使用标识。5 节能奖励与考核
5.1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节能评选活动,对节能技术应用与推广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2 对采用节能措施使能源消耗指标下降的,当年免于调整。5.3 对效果好、贡献大的单项节能改造项目及时上报奖励。
5.4 对立项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按所签定的项目承包责任书的条款进行考核。
5.5 公司外用户未办理用能手续的擅自用能的,考核2000元,停止用能并限期补办用能手续。
5.6 公司外的用户利用不正常的手段窃取计量数据,考核用能单位2000元,停止用能并按正常使用量的6倍进行结算。
5.7 公司内部单位,利用不正常的手段破坏、修改计量设施,考核使用单位1000元、单位领导考核200元,相关单位连带考核。
5.8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外转供或未安装计量设施、直接向外转供能源介质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领导考核200元、能源管理员考核100元。5.9 因各种原因造成设备空转的考核责任单位:10分钟以内0.5元/Kwh、10—30分钟以内1.0元/Kwh、30分钟以上2元/kwh。
5.10 有节能设备未及时调整的,发现一次考核100元,并实行月度总用电量考核。
5.11 现场能源介质跑、冒、滴、漏一处考核200元,长明灯一盏考核50元、长流水一处考核100元。
5.12 单位未组织能源检查,缺一次考核300元,对检查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的,每个问题考核50元,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需挂牌说明,未挂牌的考核50元/处。
5.13 班组未按规定组织每月一次能源学习的,缺一次考核班组50元,车间100元。报告和记录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