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公司吊具吊索管理办法_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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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铜材有限公司吊索吊具管理办法
现将新修订的《精密铜材有限公司吊索吊具管理办法》发布,原金精铜制【2013】5号《精密铜材有限公司吊索吊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
2018年06月21日
【签 发 人】 苗承鹏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审 核 人】 王艳凤
【起草部门】 安全保障部
【起 草 人】 刘春生 王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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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
吊索吊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各类吊索、吊具管理,确保各类吊索、吊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公司生产现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吊索吊具是指钢丝绳插编索具、钢丝绳索压制锁具、合成纤维吊装带、四腿链条吊具、吊锭夹、耳线夹、铜锭夹、长料吊架、敞式料盘专用吊钩、盘管专用吊具、挤压筒安装专用吊具等。
吊索指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夹持吊具指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岗位具体情况制订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章 吊索吊具的选购与处理
— 2 — 第五条 必须选用专业吊具生产厂家生产的吊具或有相关资质企业制作的专用吊具。
第六条 进入公司现场的吊索、吊具必须有产品标牌及合格证。
第七条 安全保障部负责新吊索、吊具的采购与验收,负责回收、处理废旧吊索、吊具。
第三章 吊索吊具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者使用前必须对所使用的吊索吊具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严禁用钢丝绳插编索具吊挤制的管、棒(排)材。
(二)吊锭坯料架(空、实)必须用四腿链条吊具。
(三)禁止用合成纤维吊装带吊应急包。第十条 钢丝绳插编索具使用注意事项:
(一)钢丝绳插编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不能在冲击载荷下工作,工作时速度应平稳。
(二)在使用前要检查其负荷能力及破损情况;使用后及时保养。
(三)在捆绑或吊运物件时,钢丝绳应避免和物体的尖角棱边直接接触,应在接触处垫以木块、布、塑料或其它衬垫物。
(四)严禁钢丝绳与裸露带电焊机(焊接线)接触,以免被打坏或发生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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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钢丝绳在使用中应避免扭结,一旦扭结,应立即抖直。使用中应减少弯折次数,并避免反向弯折。
第十一条 合成纤维吊装带使用注意事项:
(一)按所标额定载荷使用,禁止超载。
(二)禁止带负荷长时间放置。
(三)禁止用强酸(碱)清洗。
(四)不能吊炽热(100℃以上)制品。
(五)吊物有棱角时,需要加保护衬套。
(六)外表破损,禁止使用。
(七)分层开裂,禁止使用。
第四章 吊索吊具的维护
第十二条 钢丝绳插编索具的维护:
(一)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条件、化学条件造成的性能降低。
(二)钢丝绳要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
第十三条 链条要做到经常清洗、涂油,涂油时必须做到上油不见油。
第五章 吊索吊具的报废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钢丝绳插编索具应予以报废:
(一)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
(二)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 4 — 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三)整条绳股断裂应报废;
(四)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应报废;
(五)钢丝绳打死结应报废;
(六)绳径局部严重增大的钢丝绳应报废;
(七)吊运赤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5%报废;
(八).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这种情况会导致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故应立即报废。
(九)弯折(钢丝绳在外界影响下引起的角度变形)变形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十)钢丝绳经受了特殊热力的作用其外表出现可识别的颜色时,该钢丝绳应予以报废。
第十五条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或腐蚀达原尺寸的5%; c.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d.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e.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第十六条 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裂纹;
b.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 5 — c.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
d.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e.锭夹磨损严重影响夹紧时。
第十七条 铁链条上任何一环开裂,禁止使用。挂钩有明显的裂纹应予以报废。
第十八条 合成纤维吊装带有以下情况应已报废: a.本体被切割、严重擦伤、带股松散、局部破裂; b.表面严重磨损,吊装带异常变形起毛,磨损达原吊装带宽度的1/10时;
c.合成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发黄)、表面粗糙、合成纤维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d.吊装带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表面多处疏松、腐蚀。
e.整层断裂。
第十九条 叉齿断裂的耳线夹应立即修理,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条 所有报废的吊索吊具应及时按类上交安全保障部,不允许在生产现场存放。
第六章 吊索吊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吊索吊具管理内容
(一)生产现场吊索吊具实行定置管理,吊索吊具必须设置固定存放处。用完后必须及时放回原位,不得在生产(检 — 6 — 修)现场随意随地摆放。
(二)挤压筒专用吊具不用时应安装在不用的挤压筒上。
(三)班组使用的吊索吊具应作为交接班的内容之一。第二十二条 吊索吊具的安全检查
(一)使用检查由使用者负责,每使用一次,检查一次。检查记录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
(二)班组每天检查一次,由班组长负责,检查记录填写在《班组安全管理记录本》上。
(三)生产单位每周检查一次,由生产单位安全员负责。
(四)公司每月检查一次,由安全保障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由于使用者不认真检查,使用了应报废的吊具,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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