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续_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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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业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200+400-200-25)×33%
=123.75(万元)
集团应纳税= V1-6.8+V2+34+0+123.75
= V1+V2+ 150.95(万元)
两企业进行产品结转,当年纳税情况如下:
A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1+400×17%-200×17%=(V1+34)万元B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2+100×60%×17%-100×17%
=(V2-6.8)万元
两企业应纳增值税合计=V1+34+V2-6.8=(V1+V2+27.2)万元A企业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100+400-200-25)×33%
=24.75(万元)
B企业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200-100×40%-25)×33%
=44.55(万元)
集团应纳税=V1+34+V2-6.8+24.75+ 44.55
=V1+ V2+96.5(万元)
(V1+V2+150.95)-(V1+V2+96.5)=54.45(万元)
前后比较结果显示,集团1996年税收负担降低了54.45万元。尽管这部分少纳的税款会在以后年度得到补偿,但延缓纳税意味着企业实际负担的降低。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按33%的税率征收。据此,对于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增加的应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因税率提高而多缴纳的税款时,企业应设法降低应纳税所得,如采用取消合同,降低销售等来降低适用税率,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现金流量的目的。那么,企业应增加多少所得额才能弥补适用税率提高所带来的负影响呢?假设企业增加年应税所得x1、x2万元,则:x1=(3+x1)×27%-3×18%解得x1=0.37
x1+3=3.37(万元)
x2=(10+x2)×33%-10×27%解得x2=0.896
x2+10=10.896(万元)
设应纳税额为x,则当 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