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列车_旅游观光列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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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文件 成铁客〔2008〕203号

转发铁道部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车站,各车务段,各客运段,达成公司: 现将铁道部《关于发布〈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7]232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开行旅游列车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行旅游列车的申报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公布旅游线路和《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旅行社等单位向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或始发站段提出正式公函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有要求的旅游列车编组、往返开车时间、运行区段、中途停车站、经由、运行时刻、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

二、为打造旅游列车良好的服务品牌,各受理站段应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组团形式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部、局规定的不予受理。严禁利用合法身份代理、代办旅游列车申报或进行转、发包。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路局将长期停止该单位旅游列车的申报资格。

三、申报开行局管内旅游列车的编组标准、载客车辆辆数、运费核收办法等原则上按铁道部《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中跨局旅游列车的规定办理。申请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次月的开车申请,站段应于每月10日前向路局提出次月局管内旅游列车的开车申请报告。

四、路局接到旅游列车开行申请后,根据客车车辆、运行线和乘务人员情况,统筹安排旅游列车的开行计划。对同意开行的旅游列车,于每月20日前以正式文电下达经部批复的第三个月跨局旅游列车开行批复意见;于每月15日前以正式文电下达次月局管内旅游列车开行批复意见。旅游列车始发站段在接到路局批复后的3日内,代表路局与包车人签定旅游列车包车协议(包车协议格式、内容见附件),并核收20%的包车费用定金。

五、旅游列车包车协议签订后,站段应立即报路局客运处。在旅游列车开行前6?8日内,站段将开行计划再次确认后报路局客运处,由路局客运处按管理权限报部或通知客调下达开车命令。对因运输能力限制,经部、局批复的旅游专列在开行日期、运行经路等方面需要调整时,包车单位应服从铁路的统一调整安排。

六、包车协议书签定后,包车单位不得要求变更;要求停止或延期开行旅游列车时,所交定金不退还,也不用于冲抵包车运输费用,并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规定另核收包车停止使用费或延期使用费。

七、旅游列车混编不同计费设备条件的载客车辆时,分别按相同计费设备条件车辆标记定员的90%计算计费人数(不足一人的尾数按一人计算)。

八、各站段每月5日前,按铁道部《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附件3格式向路局客运处提报上月本站旅游专列开行情况。

九、各站段在受理旅游列车开行申请时,要将铁道部《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和路局的相关开行旅游列车的办理程序、申报期限、图定旅游列车运行线、票价计算、管理等规定告知申请单位。

十、原局客运处《关于旅游专列票价优惠的通知》(客电[2007 ]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发布《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旅游列车包车协议书 3.旅游列车包车路程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二条甲方可根据铁路运输情况,对《旅游列车包车路程单》中的旅游列车开行日期,在前后5 日内予以调整,但甲方必须在实际开车日期5 日前将调整后的旅游列车实际开车日期通知乙方。

第三条 旅游列车的包车费用按铁道部发布的《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铁运[2007]232号)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包车费用共计 元(大写)。

如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包用的旅游列车计费条件发生变化时,以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开车命令重新计算包车费用。

第四条 乙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预付包车费用20%的定金;乙方必须在旅游列车开车三日前向甲方交清全部包车费用。如正常履行本合同时,所交定金冲抵包车费用。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交清全部包车费用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旅游列车乘车票据。第六条 除经甲方批准的中途站、折返站及有伤病旅客交接等特殊情况外,其他车站不为乙方提供旅客乘降服务。第七条 乙方不得组织旅客在停留的车底上留宿。第八条 乙方组织旅客乘车人数不得超过载客车辆的定员数,但随同成年人旅行的免费儿童除外。第九条 本合同所签订的旅游列车,乙方不得进行转、发包。第十条 旅客伤、病的处理:

1.在旅行中旅客发生伤、病需中途下车时,乙方应当派员陪同处理。

2.甲方责任造成的旅客伤害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3.甲方责任外其他原因发生的旅客伤、病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条款,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停止执行本协议。

2.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开行日期、时间、编组车辆、运行线路、经停站组织乙方包用旅游列车的开行和列车、车站服务工作。

3.乙方交清全部包车费用后,向乙方交付乘车票据。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包用的旅游列车停止开行或延期开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双倍返还定金。2.负责按旅游列车的载客车辆定员组织人员乘车。3.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纳旅游列车定金和包车费用。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列车停止开行或延期开行时,所交定金不退还,也不用于冲抵包车运输费用,并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规定另核收包车停止使用费或延期使用费。

2.本协议执行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1.本协议签定后,旅游列车的时刻及运行线路遇铁道部列车运行图调整时,以铁道部规定的运行时刻、经路为准,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包用的旅游列车停止开行或延期开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铁道部《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办理。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旅游市场需要,促进旅游列车规范有序发展,打造旅游列车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局应当以方便旅客、质量优先、发挥路网整体效率和效益为原则,协调、统一组织旅游列车开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列车是指由旅行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往返全部包用、运载旅游团体旅客的列车。

两个以上(含本数)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当由一个牵头单位作为包车人。第四条 开行旅游列车应当在图定旅游列车运行线中选择,不得开行图外旅游列车。第五条 旅游列车开行计划应当提前两个月提报,跨局旅游列车由铁道部批准。

包车人应于每月5 日前向始发站或当地铁路局提出第三个月的开车要求。开车要求包括列车编组、往返开车日期、运行区段、中途停车站、经由及运行时刻等内容。

铁路局应于每月10 日前以电报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第三个月旅游列车的开车申请报告。(见附件2)铁道部运输局于每月15 日前以局电下达第三个月的旅游列车开行批复意见。在旅游列车开行前5 至7 日内,铁路局将开行计划再次确认后电话报铁道部客调,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开车命令。第六条 开行旅游列车应当在列车始发站(局)具备相应的旅游客流量。

开行跨局旅游列车的,载客车辆不少于14 辆;经过限制区段的,载客车辆为限制牵引辆数减3 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 辆。

第七条 开车计划经批准后,铁路局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就列车运行线路、经停车站及时刻,包车费用及支付办法,列车基本硬件设施质量,发生铁路运输事故、旅客伤病、不可抗力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争议解决和责任承担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八条 旅游列车票价按相应的设备条件(非空调或空调,空调车按新空票价执行)、普快和标记定员的90% 核收,车辆标记定员不足32 人的按32 人计算;使用豪华车辆(每辆车定员不足20 人)的另核收服务费。使用宿营车内铺位时,按实际铺位计费。

旅游列车实际运行技术标准高于前述规定的,按相应等级核收票价。旅游列车享受上款优惠后,不再同时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票价优惠。

第九条 旅游列车在始发站发车前及终到站停车后,因调用车辆产生空驶的,不收取空驶费。

第十条 旅游列车编挂一辆餐车时,不核收使用费;超过一辆时,对超过部分核收相应等级硬卧车标记定员票价。

旅游列车编挂娱乐车、会议车时,均按相应等级硬卧车标记定员票价核收使用费。

第十一条 包车人对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等有高于规定标准的特殊需求时,可以就特殊要求部分协商收取费用,但不得低于第八~十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列车中途站停留24 小时、折返站停留48 小时以内的,免收停留费。超过上述时限的,自超过时起,不足12 小时的,按半日核收停留费,超过12 小时但不超过24 小时的,按1 日核收停留费。第十三条 旅游列车单程里程通算计算票价;运行径路涉及国铁、地铁、合资铁路等特殊运价区段的,可分段计算,加总核收,但优惠幅度比照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铁路局可以在签订包车合同时,要求包车人向发站交付包车费用20% 以内的定金。定金按照预付款管理和核算。

收取定金时,填写“预付款存入凭证”(财收-33)。制票时,已收定金填制“预付款抵用凭证”(财收-33-1)冲抵运输费用。

铁路方违约致双倍返还定金时,加倍部分填写“退款证明书”,在车站运输收入进款中垫付,月末向财务部门清算。包车人违约时,填写“客运杂费收据”核收定金、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

第十五条 包车费用由始发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车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代用票交包车人持有,并另复印一张交折返站。二个以上(含本数)单位共同包用一列车时,可以按包车人数量出具代用票。

填写代用票时,发、到站栏填写如下: 北京-----广州 广州-----北京

旅游列车不从原径路返回时,按实际径路计算,以距始发站最远的停车站作为折返站填写票据。代用票记事栏应当载明团体旅客证(见附件1)的起止号。经由栏必须按列车实际经由填写。

第十六条 旅游列车按标记定员数发放团体旅客证。团体旅客证随代用票使用有效。旅客进、出站时,应当出示团体旅客证,包车人应当派员随同并出示代用票。站车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团体旅客证和代用票。第十七条 旅客不能凭团体旅客证办理改签、变径或退票。

旅客中途下车中止旅行的,团体旅客证失效;恢复旅行时,应当另行购票。但因铁路责任造成的除外。第十八条 旅客旅行途中因伤、病需中途下车时,应当编制客运记录,载明系旅游列车旅客并记录代用票票号,交列车前方停车站。包车人应当派员陪同处理。

第十九条 除经批准的中途站、折返站及有伤病旅客交接等特殊情况外,其他站不得为旅游列车提供旅客乘降服务。

第二十条 列车乘务组不得允许包车人组织旅客在停留的车底上留宿。第二十一条 旅游列车不得超员运输,但随同成年人旅行的免费儿童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不得使用铁路免费乘车证乘坐旅游列车,铁路各级检查人员凭有效证件上车检查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开行旅游列车必须使用25B 型以上客车。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应符合规定标准,经过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旅游列车的值乘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持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旅游列车运行时分标准和技术站作业标准应不低于普通快车旅客列车标准。遇特殊情况,铁路局可以适当调整局管内图定普通旅客列车时刻。

第二十六条 旅游列车由客运机车牵引,机车交路按图定客运机车交路办理,车辆技术检查和上水作业、上餐料等按照图定旅客列车办理。

第二十七条 旅游列车在旅游点车站停留时,车站所在铁路局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列车上水、整备、供电及乘务员住宿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旅游列车中途需补油的,担当铁路局应当与相关铁路局协商解决,补油局应当提前做好为列车补油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车有关部门应加强运输组织,确保旅游列车安全正点。旅游列车的安全正点列入旅客列车正晚点统计;由于开行旅游列车而影响的其他货物列车,根据调度调整命令统计正晚点。第三十条 旅游列车服务、设备质量差的,责令担当铁路局限期整改。

发布开车命令后因包车人原因取消开车,或者因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引起旅客投诉、影响旅游列车品牌形象的,担当铁路局与该包车人已经签约但尚未履行的包车合同应予中止,并不得新签包车合同。第三十一条 旅游列车按票面记载人数分别统计始发局和折返局发送人数,杂费列发生局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旅游列车(分直通与管内)开行统计表(见附见3)统计后电传(或电子邮件)报运输局营运部和调度部(办公网邮箱地址: 11200 和113220)。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原《旅游列车运输管理办法》(铁运〔2000 〕48 号)、《关于规范旅游专列开行的通知》(运营监督电〔2004〕46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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