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办法_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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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下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鄂伦春旗工商局机关、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工商所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

二、请假

(一)、请假人员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休假。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旗局工作人员:

1、股长、副股长1日内(含1日),由分管局长审批;2日以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2、其他工作人员1日内(含1日)由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审批;2日内(含2日),经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批;3日以上经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二)工商所领导班子成员:

1、正职1日内(含1日)、口头向旗局局长请假,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1日以上必须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2、副职1日内(含1日),经本所所长同意后,报旗局人教股备案;1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3、工商所其他工作人员1日内(含1日)由本所所长审批; 1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报请分管副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3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三)请假人员必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审批手续交人教股留存。

(四)请假期满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休年假遇节假日顺延;请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六)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者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再享受当年职工休假待遇。

四、销假

请假期满上班后,须到人教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在请假登记簿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日期。否则,逾期部分按旷工

处理。

五、病假、事假及旷工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日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含21年)以上,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享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数额。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6、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7、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其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含6天)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7、不定期抽查期间,无故不在岗位的,一次罚款20元,并视为旷工半天。

六、病假、事假的期间的津贴、补贴等待遇

(一)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资金和工作性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二)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工作性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规定

(一)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病假、事假工资按每月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内人薪字[1999]19号文件”执行。

八、其他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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