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_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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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境内外客商来克山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山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重点、拉动力强、后劲大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及外资项目,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后,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已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
第三条上述企业从第四年开始,实缴工商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继续享受三年实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政策;实缴工商税收800万元以上的,继续享受两年实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政策;实缴工商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继续享受一年实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政策。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境内外客商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县投资重点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县政府收益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征后扶持的政策分两次
给予支持,第一次支持80%,余下的20%待企业实现税金后,由工商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予以扶持。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境内外客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办理证照阶段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县政府有权免收的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六条境内外客商到本县投资创办企业,政府界定为招商引资企业后,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县招商局统一代办各种证照,各项收费经县政府确定后,由招商局统一垫缴。
第七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搞检查、评比、捐助、摊派、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县电视台、齐报克山版等新闻媒体,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广告费给予优惠。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有前景的工业项目,可执行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工作由县财政、招商、审计、监察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由克山县人民政府授权克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