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函8号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_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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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函„2012‟8号

关于开展201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 知

各二级学院:

为顺利推进我校201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及时做好本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及合同续签工作,切实加强贷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财[2010] 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及学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2012年秋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工作

在2012年6月底以前,按《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渝财教 [2009]45号)文件要求,各二级学院负责完成本院在校学生首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将本院首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认定材料审核后交学生本人,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时提交给当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高校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以上材料均可在学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由于各区县资助中心要求不完全一致,若还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请与当地区县资助中心联系。

三、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2012年合同续签工作 自2008年秋季学期以来,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是按“一年一签”模式签订的贷款合同,为方便学生,简化手续,借款学生和家长可凭已签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证前往当地区县资助中心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不需乡镇或居委会签章)后,直接续签2012年贷款合同。如学生(或其家长)本人因故不能返回家乡,可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后,授权共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四、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开发行[2008]271号)文件规定,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是开发银行固定提前还款日。需提前还款的学生,请直接与当地区县资助中心联系。

五、切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1.强化生源地贷款合同《回执》管理工作

《生源地贷款合同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是国家开发银行审核贷款材料的必备资料之一。各二级学院应在“绿色通道”工作程序中,安排分管助学贷款工作的老师在在校生注册、新生入学报到时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按要求收集、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将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输入该系统,导出回执。希望各二级学院党政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否则,后果自负。

2.切实做好贷款风险防范

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各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将毕业生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及毕业生去向)输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届时由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完成该项工作。

六、切实加强政策地宣传力度

请各二级学院进一步加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全校学生知晓相关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且需要贷款完成学业的学生了解政策并熟悉操办流程,确保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前期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校园和谐。

附件:1.授权委托书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资助管理 生源地助学贷款 通知

主送:各二级学院

抄送: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

重庆三峡学院学生处 2012年5月2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事项:

授权人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全部事宜(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必须由授权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签署、续签、修改《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和

2.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授权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五年,自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见证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

声明及保证:

授权人特此声明及保证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不再向被授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权办理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事项。任何与本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委托书。

签署:

授权人(签字、捺印):

被授权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 省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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