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须知_海南注意事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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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须知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二、提交材料

1、《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总结报告表》

2、《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技术研究报告》

3、《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4、《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5、《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6、《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书》(复印件)

7、附件(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质量标准、检测报告、获奖证书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装订要求

按上述提交材料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四、组织验收

海南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设专家组组长1名,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经专家组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五、颁发验收证书

海南省科技厅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即可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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