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隧道局安质发〔〕163号_隧道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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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隧道局安质发〔2015〕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平安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交隧道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子、分公司及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自觉接受国家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安全总监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交隧道局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五)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生产、经营、技术、物资、设备、财务、监察、行政及党、政、团等部门,应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
(六)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交隧道局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和岗位责任,杜绝“三违”现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
(二)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责任考核结果,决定安全奖罚事项。
(四)审定本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
(五)及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按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七)国家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第六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与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八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二)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规划和控制目标,制订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
(三)负责起草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策划演练;
(四)负责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行“一票否决”,并取消相应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督查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通报督查检查结果;
(六)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年度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七)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培训与交流;
(八)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统计、上报,及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掌握整体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动态,进行分类指导;
(九)根据有关规定,向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负责组织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十)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十二)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配备,并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持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公司不少于4人,其他公司不少于2人。
(二)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现场应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三)境外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中国交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二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运行有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分级管控体系、分级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信息网络体系、投入保障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督查检查体系等、监督考核体系、责任追究体系。
第十三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第十四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及中交隧道局安监部备案。加强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中国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督促落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同时应详细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中交隧道局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或应急预案,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七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统计、事故报告和快报制度,逐级认真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及时、准确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安全生产报告、统计报表的汇总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和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7月8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于每年1月8日前报送上年度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逐级监管、分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中交隧道局下一级单位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或有职务任免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中交隧道局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督查,定期(每年至少四次)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条件。
第四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加强对其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定期(每年至少六次)或不定期结合季节特点或按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书面记录检查情况,主要包括受检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等内容,并由检查组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签认。
第四十九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挂钩,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交隧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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