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教师请假规定_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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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教师阅读下面请假规定,提出意见上报教导处,将集中汇总

上报学校至上级部门。

集安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假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教育教学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部门现行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1、法定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类型与时限如下: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且初婚的,按规定增加天数。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21天;怀孕满12周流产的,产假42天。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90天。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上下午各30分钟);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适当路途时间,但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根据规定给予休假。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法定假的计算方法为:休假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含5日)的,按实际休假占工作日计算,5个工作日以上的,请假时间从休假之日起向后顺延推算(含休息日、寒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

2、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凡请病假连续3天以上的(含3天)须持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凡请病假1周(5个工作日)以上的须附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及住院证明、住院医药发票等。

3、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由于教育工作特殊性,教职工请事假,要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4、公出假。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出假,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按规定享受公出待遇。

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表、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以及经市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出假。但本单位不承担费用。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制度

我市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各学校正职领导干部请病假、事假及公出假,须经教育局人事科,报请教育局局长审批。休婚假、产假、丧假的,须安排好学校正常工作,将休假情况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2、病假连续2个月以内(44个工作日,含44日,下同)、事假连续1个月以内(22个工作日,含22日,下责同)的,由学校批准。学校应制订制度,合理确定主管领导、校长、校务委员会的审批权限。

病假连续2个月以上、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的,由学校核实情况,同意后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病假连续半年以上、事假连续2个月以上的,须请示教育局局长批准。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已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如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可以每学期初出具由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4、学习培训。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鼓励其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关事项按教育局《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和《集安市教育局外出考察报批制度》执行。

教师参加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组织的培训的,按事假情况处理。

三、工资待遇

1、各类法定假和公出假,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假满需续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2、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上班提出请假,并履行了正当的请假手续,根据国办发[1981]52号文件精神,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含休息日和假期),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计算当年教龄,不参加本年度各项考核,不计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要求上班,须本人写出返岗申请,由学校安排试用考察,试用考察期1个月左右。考察合格确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报教育局审批,审批下发后计发全额工资。

连续病假满1年,应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如需继续休假的,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一年内事病假累计超过全年实际工作日一半以上的,根据吉林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的规定,本年度的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发年末一次性奖励工资,当年工龄不计算为晋升下一技术等级年限。

4、一年内病事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学校管理。可与年度考核、评优选先、600元奖励工资考核分配、自行筹措资金发放的奖金福等挂钩。

根据《集安市教育系统奖励工资考核分配方案》(2008年),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的,扣除600元奖励工资。从第23天起,每再增加一天扣发一天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绩效工资(工资表中绩效部分)÷30日,年末在一次奖励工资中扣除,一次性奖励工资扣完为止。

因重大疾病导致内外科手术(整容整形除外)、意外伤害、心脑血管等较重疾病住院治疗请病假的,住院时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扣发奖励工资时间。学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明存档备查。但此规定出现与上述第2条、第3条相抵触情形时,根据国家和省文件效力优先原则,按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经医院确诊为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凭医院证明),以及长期罹患慢性疾病且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此前已按国办发[1981]52号文件执行的除外),情况属实的,工资待遇由学校视情况提出意见报请教育局研究确定。

5、工伤。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6、旷工。以下几种情况按旷工处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提供虚假病历请病假的;编造事实请事假的;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长期在外进修学习的;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的;

旷工1天扣发一天的工资。扣发标准为:月实发工资额÷22×旷工天数。由学校负责追缴,纳入学校经费帐户;一年内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发放年末一次性奖励工资;经核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2个工作日的,报请教育局,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7、学校因教职工请假扣除的资金,补充到学校用于满勤奖的经费中。

四、为确保本制度的执行,从本制度执行年度开始,学校在编人员借调系统内外单位的,年末一次性奖励工资不得直接发放给在编人员。应通过事业单位往来票据交到人员实际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下发。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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