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八)》关于老年人犯罪限制适用死刑规定的理解_死刑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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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
(八)》关于老年人犯罪
限制适用死刑的理解
几千年来,儒家文化主导着国人的思想、道德,对中国的政治、法律也有着极深远的影响。战国时期郑国李悝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规定:凡是犯人不满十五岁或者超过六十岁,可以减免刑罚,直到近代晚清法律仍有相关规定。国际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也明确规定对年满70周岁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
(八)》承继了中国历史“矜老恤幼”的传统,顺应了现代刑法改革趋势,对老年人实行了特殊保护,进一步强调了刑罚的人性化。《刑
(八)》规定:
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从规定中可以读出,一方面,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退化,记忆力、反应力、行为辨别和控制能力减退,导致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所下降,其再犯可能性已经不大,因此,对其采取特殊保护,完
善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死刑制度还是值得保留的,对于死刑,我们持着一种“少杀”、“慎杀”的态度,在国民“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主导下,保留死刑来惩治那些最恶劣的犯罪是必要的。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年人犯罪数量大幅增多且日趋严重。司法实践中,恐怖集团、黑恶势力、严重有组织暴力团伙犯罪中不乏老年人参与,甚至是首要分子,当犯罪行为属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考虑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刑
(八)》关于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的规定是法官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及社会危险性不同,实现个案平衡的法宝。(新疆托里法院陈红伟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