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记录恢复问题_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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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甲与乙结婚,婚后以女方甲的名义按揭买了套房。2OOO年离婚,甲将房子留给乙按揭也由乙偿还。并配合乙签了全部过户所需文件。
今年甲购房需办按揭时,查询银行个人征信才发现2oo2年开始甲名下有贷款逾期未还9万元的不良纪录。
经查,乙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时银行要求一次还清按揭款,乙便没过户,但续还了4年房贷'后资金紧张便不再还款,导致甲出现不良纪录。
现甲采用什么方式可解决此不良纪录问题?
甲乙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决定以甲方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银行已发放了该笔贷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理应以甲的名义按期还款。双方离婚后关于甲方将房屋留给乙方,且按揭也由乙偿还的决定,属于双方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与第三方银行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亦对银行没有约束力。纵使甲方已经配合乙方签署了全部过户文件,但乙方后来没有过户,也未按银行要求一次还清剩余按揭贷款,应属乙方的违约,责任在乙,但甲方为该按揭贷款的还款人的事实没有改变。故,剩余贷款理应以甲方的名义继续还款。后因乙方过错,造成甲名义下的征信不良记录,银行对甲的不良征信记录的形成属于合规操作,不存在过错。对此不良征信记录的形成主要是因为甲方非恶意的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所造成的,甲方虽非恶意,但亦存
在过错。鉴于此,我认为甲此时应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立即将2002开始甲名下逾期未还的9万元贷款本金及罚息等还清,并参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中关于“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商请银行或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对该不良征信记录进行更改消除或进行个人声明标注。尽量恢复自身信誉,并减少可能的损失。同时,甲应该起诉乙方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该民事判决书亦能起到甲方非恶意的证明作用。
可否:
1、甲起诉乙,要求确认,债务是乙的,双方和解,法院调解书,确定债务归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消除征信记录不良影响;
2、甲拿到调解书去找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消除不良记录,如银行不予配合,甲起诉人民银行,法院可判否?
关于问题1,甲乙双方在离婚是已对该夫妻共同债务达成了分割协议,个协议合法有效,甲可以起诉乙,请求法院确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确认该债务归乙方。由于乙方没有按约定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导致了甲方信用状态出现了不良信用记录,乙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权,甲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乙配合甲到银行说明真实情况,为甲消除不良记录。
关于问题2,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对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记录有异议时,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将联系提供此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确认。如果查实是提交记录的商业银行存在失误,征信中心将协调商业银行进行更正。二是个人可以发表个人声明。如果个人对个人信用记录有不同意见,可向征信系统申请提交个人声明,描述该不良记录的实际情况并阐明个人意见。征信系统会给予个人发表言论的空间,但不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甲持法院的调解书及相关证据到银行说明情况,银行一般会按上述解决途径改变或消除甲分不良信用记录。
但如果银行(特别是人民银行)不予配合,甲起诉银行(特别是人民银行)的,我觉得法院不会判决要求银行(特别是人民银行)予以配合。理由:
首先:调解书对乙方承担该债务的确认,是对原甲乙夫妻内部之间债务承担方式的一种确认,其效力不及于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更不及于征信管理的人民银行。对于甲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形成银行(特别是人民银行)操作合规,没有任何过错。
其次:该债务的调整可能会对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将该债务转让给乙须经商业银行的同意,未经银行同意的不得对抗债权人银行。甲当时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银行的同意,故对银行来说,甲一直是该债务的还款义务人。
最后,修改银行征信记录本来就很严格,在银行(特别是人民银
行)对记录形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显得更难!目前好像还没有这种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