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及船员资历管理的通知 2_船舶与船员管理
关于开展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及船员资历管理的通知 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船舶与船员管理”。
附件
任解职/变更登记船员职务清单
(海船船员)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助理驾驶员);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三、见习人员(见习船长、见习大副、见习二副、见习三副、见习值班水手、见习轮机长、见习大管轮、见习二管轮、见习三管轮、见习值班机工、见习电子电气员、见习电子技工)
特别说明:服务员、厨师、医生、政委等在船工作人员以及持有诸如小海船、游艇、客船等地域性证书的船员不在本次任解职/变更登记模块应用范围。
关于开展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及船员资历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3年4月1日起,部海事局在全国沿海地区启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实现在船船员的动态监控和船员履职资历闭环管理,有效解决船舶配员不足、船员伪造证书、人证不符、资历造假等问题,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现场监管,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对中国籍海船船员海上资历进行准确记录,请辖区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通知船舶和船员进行任解职/变更登记和派遣信息报备等工作,避免海上资历漏报,保障船员权益。现将此次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自4月1日起零时起,所有进出港中国籍海船在第一次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携带在船中国籍船员(持适任证或见习人员)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船舶签证簿》或船舶IC卡或公司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开具的船员派遣单、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等),集中办理一次船员任职登记,完成在船船员信息的初始化。4月1日仍在境外的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持证船员或见习船员由派出机构在4月15日前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的“船员派遣信息报备”模块完成船员任职信息报备等级手续。涉及船员任解职/变更登记工作的职务清单详见附件。
2、自2013年4月1日起,已办理过船员任职登记的船舶发生船员变更时,应携带解职下船和新上船任职船员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船舶签证簿》或船舶IC卡或公司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开具的船员派遣单、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到船舶签证点办理船员解职和任职登记,该信息将自动记录为船员任解职资历。
3、对于境外上船任职和解职的中国籍持适任证船员和见习船员,船员派出机构应在船员上(下)船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的“派遣信息报备”模块完成船员派遣信息的报备工作;外派海员按现行要求报备派遣信息。
4、中国籍海船任职的持适任证船员或见习船员4月1日后的任职资历按照以上方式记录,4月之前任职资历按照现行的资历申报方式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且资历结束时间系统统一规定为3月31日(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不能录入4月以后的资历)。
5、各单位要加强船员服务簿签注资历的管理,保证船员服务簿记录的海上资历和船舶船员协同管理记录的海上资历一致,对于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资历记录的情况,海事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定期签证的船舶请联系所在辖区的海事机构签证点,按其要求进行船员任解职/变更登记。
7、船员任解职/变更登记信息和派遣信息报备数据将成为船员资历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及时办理船员任解职变更登记手续,未经信息采集的船员请尽快到海事部门设置的船员信息采集点完成船员基本信息采集、核对,以免影响正常的任解职和资历计算。
8、请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船员信息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进行核对,保障船员的任职资格和实际持适任证相符,对存在误差的信息请及时联系船员管理处处理。
9、各船员业务申办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申办员上船任职,需提前解除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的管理职务,否则无法办理任职登记。
10、各单位请尽快将本单位管理船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协议、借用协议以及船舶配员协议录入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完善本单位管理信息。
11、因涉及船员资历管理,关系船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请及时将通知内容转发给所船舶、船员。
未尽事宜请联系河北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联系人:沈峰,电话:0335-5366825。
附件:任解职/变更登记船员职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