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_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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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管理办法》及《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社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社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特约经销商与我社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联社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抵押登记;

(九)我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合作汽车经销商由联社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5%;

(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

第七条 经销商准入的审批。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的审查,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担保,对经销商的授信严格按照我社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在我社开立账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

(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

(六)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信用社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信用社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信用社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授信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按揭额度终审获批后,由经办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

(一)经销商须在经办信用社开立售车款专户;(二)经销商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从售车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贷款保证金等。

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收入、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收入是否稳定;

(四)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须贷款承诺);

(五)调查核实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确认;

(六)调查报告必须明确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等。

第五章 贷款的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的风险评价。信用社(营业部)风险评价或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查;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业务准入条件,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的期限应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借款人的配偶应签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车辆的上牌和抵押手续。

(二)指定经销商担保:借款人进行车辆抵押后,需要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可由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交纳一定的担保保证金,落实多方式组合担保措施;

1.经销商担保是指经销商事先与我社签定统一的合作协议,并将货币资金以担保保证金形式存入我社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统一开立在开户信用社,交纳保证金的额度根据车商的情况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扣款不足款项的垫付等;

2.经销商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具体借款人签定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单个借款人的全额借款本息、利息、罚息及我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3.经销商的担保期限根据具体担保情况制定。

(三)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借款金额的50%。

(四)其他连带责任保证: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可以是与我社签约的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必

转到经销商在我社开立的账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支付审批人员同时应在贷款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办信用社(营业部)在汽车按揭贷款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除将信贷档案移交信贷内勤人员装订入册保管外,还应将抵押登记凭证、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保管人员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贷后检查要求,贷后检查人员对经销商的经营情况、账户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其名下一系列购车人(担保人)的批量关联性和还款来源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假按揭”情况,同时关注借款人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情况、还款情况、抵押物等情况,在不利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经办信贷人员则负责做好对借款人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在贷款偿还期前做好提醒和催收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催收。如贷款发生逾期,经办信用社应及时发送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超过有关规定仍不能收回的,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资产保全、诉讼催收等措施,并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及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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