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相关政策_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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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政发〔2011〕1号
县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型项目除外)。
优 惠政 策
第一条经招商引资进入我县的新办实体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比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三大优惠政策。增值税按规定以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六减半”的扶持支持,即从投入生产起两年内,县政府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当年全额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第三年至第八年,县政府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按50%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的项目,享受“两免四减半”的扶持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两减半”的扶持资金政策。
第三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成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污染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外,免收两年其他规费。
第四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五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4‰征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减免。
第六条所有新办(含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项目用地暂按10万元/亩标准收取土地出让费用,企业按照项目所需用地规模,一次性将该费用缴入县财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县政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差异实行差别奖励,暂收的费用除去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项目建设启动资金返还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所有新办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在我县工业园内落户(含富
池至韦源口沿江工业园),但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实行差别对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5万元/亩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6万元/亩收取。
第八条县政府奖励的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到位,经相关部门验资核定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并竣工投产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性兑付到位。
第九条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将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予以授信授贷。
第十条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提供信贷担保。
奖 励 政 策
第十一条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落户本县的,在土地、税收、规费、奖励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享受灵活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凡引进资金来阳新县新办企业(或改扩建企业)按照企业实现税收(或新增税收),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或单位给予三年奖励,即:年上缴或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2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3万元,县每增加100万元税收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二年减半、第三年按30%奖励。
第十三条凡由镇(区)独立招商引资引进的工业项目,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年度起,企业上缴税收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10年全额返还给该镇(区),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按上缴税收额的5%奖励镇(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10年。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中介人或单位10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投资增加10万元;引进上市公司、外向型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5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投资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评估所引进的项目,审核应奖励的单位、人员及奖励额度,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第十二条、十三条不重复奖励。
配 套 政 策
第十五条放宽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
第十六条凡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一律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禁止两头受理、双向审批。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批文、证照及工商注册登记等一切手续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收取相关费用。只要有关手续资料齐全,本县内所有手续费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需到省、市办理的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主管部门代办,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凡规模以上企业,实行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套班子服务,享受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无凭证收费,不准强行向企业摊订报刊杂志、索要赞助捐赠,不准违规向企业提供咨询、信息、检测等有偿性服务,否则,一律视为“三乱”行为,企业有权拒付。企业在合法权益到侵犯时,可向县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涉及一个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的投诉,投诉中心要马上进行协调,当场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县供电、供水、电信、市政等部门对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优先安排水、电、通信及市政等配套设施,并按最低价位收费。不准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保证电、水、通信畅通。
第二十条对敲诈勒索、盗窃、哄抢、破坏企业财产,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从快从严
从重予以打击。
第二十一条凡因办事不力而贻误工作或因吃拿卡要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达产达效的(特殊情况除外),时间逾期一年,减半享受优惠政策;逾期两年仍未开工投产的,取消优惠政策;逾期三年未开工投产的,收回项目用地。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