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律师联系业务须知(推荐)_广州律师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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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律师联系业务须知
一、业务范围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其他业务不予受理。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应有两人在场;其中至少一人为执业律师,其
他随同人员如非执业律师的,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二)在侦查阶段,申请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局法制科
查验。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全的,不安排会见。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领取会见通知时查验原件);
3.聘请书(或委托书);
4.聘请人(或委托人)与申请会见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证明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我区看守所的资料(如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等文书复印件)。
(三)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局将在二
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见;如案件涉及团伙作案的,本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并需经本局批准。如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聘请律师的,本局将在收到律师申请会见的函后告之来人该案涉及国家秘密,必须经犯罪嫌疑人本人提出聘请要求,并经本局批准后才可聘请。经批准同意聘请的律师要求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须
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本局批准后持本局开出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准予公见;不批准会见的,本局将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
(四)需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先经本局准许。会见时须持本局准许翻
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五)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在经本局批准后可按要求进行。
(六)会见的时间、地点由本局具体安排。接到安排会见的通知后请到本局法制
科领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凭此通知要求到指定的羁押场所会见嫌疑人,会见时本局将视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三、申请取保候审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本局法制科转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
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资料;
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律师也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申请取保候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局法制科审验:
1.律师事务所业务介绍信;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聘请书(或委托书);
4.被捕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知书复印件;
5.聘请人(或委托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6.取保候审请书(应写明要求取保候审的理由及以何种方式取保候审)
7.证明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其他材料(如提供的保证人、保证金资料)。
(三)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取保候审申请,我们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将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将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业务及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介绍信;
2.执业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聘请书(或委托书);
4.在押嫌疑人的羁押证明(如家属通知等);
5.解除强制措施的书面要求材料。
(二)受委托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开展业务。
(三)“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填写清楚联系方式(如电话、地址等),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整齐。
为确保你的资料保密,请用信封密封申请材料。
申请时请于以下工作日时间将材料投入本局大门口律师业务专用信箱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00—11:00
下午:2:30—4:00
本局法制科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律师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为监督该项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将有专人与你联系,如逾期仍没有接到通知的,可致电(020)83597797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