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工、临时工提供服务是否开具劳务发票_与临时工签订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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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工、临时工提供服务是否开具劳务发票
如果企业与季节工、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季节工、临时工属于企业聘用的员工,根据国税(2012)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列入工资薪酬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凭季节工、临时工签字的工资单及扣税凭证等资料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季节工、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季节工、临时工不属于企业聘用的员工。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应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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