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建设的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_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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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建设的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
答:主要内容为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其中,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手段和支撑,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核心和关键,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归宿、目的和最终落脚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颁布。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人民警察录用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身体健康;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继续盘问的条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治安调解的规定:
(1)调解适用范围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并具备下列情形: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容易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哪些案件不适用调解:一是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是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是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是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五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六是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3)调解的法律后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
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答: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自己管辖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置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 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 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治安案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