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复习重点_法律复习重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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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复习重点

一、婚姻法与继承法

(一)继承法:所以案例(见案例)

(二)婚姻法中,继承财产在婚前是个人财产

婚后继承的财产除非遗嘱中确定一方所有,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实现分别财产制得夫妻,对外举债时,债权人在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是使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人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四)不动产的归属:主要看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父母出资买方的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视为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产权如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仍然视为按份共有;

(五)诉讼时效

丧失胜诉权意味着:

1、法院将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2、无法再获得法律支持与帮助 ;

3、实体权利并未同时丧失。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一些法定事由的发生,造成已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事由:起诉;请求;承认。(请求、承认口头书面均可)

承认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信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

2、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效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如何继续计算:

a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内,则时效从中止事由发生时中止,从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剩下的期间计算。

b 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以前,且在最后六个月到来之前,事由已经消除,则不发生中止效果。

c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以前,且一直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还未消除,则时效从最后六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事由消失后接着再计算六个月。

刑法

(一)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注意: 如果行为人在不满14周岁实施的危害行为一直延续到成年时期(16周岁),那么只能追究其达到年龄阶段以后行为的责任。

注意: 如果行为发生时间与结果发生时间有较长的间隔,应以行为发生时的年龄为准,因为主体的责任能力主要是指行为人行为时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对象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必不可少的要件。同一犯罪

对象有时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侵害某种社会主义社会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体系。

(三)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行为

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的义务是根据特定的事实和

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通常有三方面:

(1)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如遗弃罪

(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如消防队员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重大事故所构成犯罪

(3)由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履行而没有履行自己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负犯罪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四)因果关系如何判定(尤其必然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指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

(五)介入因素

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有时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此时,如何确定

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介入因素可能是自然事件、可能是他人行为,也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六)犯罪主观要件:(P73-74)

(1)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的发生。分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抱着希望的心理态度,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主观恶性大

间接故意: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可能发生

(2)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能够预见,但是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能够预见,但是过于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目的: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外部结果的希望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只

是对量刑有意义,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4)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客观造成伤害,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不认为是犯罪

不可抗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1)本质来说,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对正”的的关系,而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对不正”的关系,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一种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

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侵害的行为。

(2)前提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以紧急危险的发生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是以存在他人的不法

侵害为前提。

(3)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正当防卫则

没有这一条的限制

(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是与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第三者,而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5)行为的方式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多为消极的逃避危险的行为,而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积极地防卫行为。

(6)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八)转化型的抢劫罪

(九)犯罪的停止形态

是指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使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和犯罪未完成。

(十)共同犯罪,累犯(书P78)

累犯——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实质是再次犯罪者。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再犯未必是累犯。

(十一)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的折中处理。

1、吸收原则:死刑、无期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

2、并科原则:附加刑与附加刑之间,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

3.限制加重: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若数罪并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最高不超20年。

三种特别情形——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先旧后新”。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3个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a独任审判:在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的形式。

b合议庭审判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

(2)回避制度

a、同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又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

人,不得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b、目的:保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保障当时人能够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诉

讼权利

c、回避提出的时间: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告知义务

d、适用回避的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情形:

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姻亲,三代血亲关系)

 本案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曾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e、自行回避:应当回避人员自己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有关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1)公开审判制度(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被告的近亲不可旁听)

a审理公开和公开宣判 ;

b公开审判的例外:应当不公开和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c定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包括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

d 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但是经过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无论公开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律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一)地域管辖

犯罪地为主,被告居住地为辅;以最初受理的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二)协议管辖(书P205):

协议管辖:指当事人可以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法院进行诉讼而进行的管辖。(只能用于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于一审)

(三)第三人(书P208)

定义:指对原告或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特征:

(1)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必须是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但是法院尚未判决和裁定。

(3)必须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案件的处理结果同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分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把自己当作原告,双方当事人当作被告,形成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是可以参加到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四)举证责任

区分“查明”和“证明” ;

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不是证明主体。行政法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或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示、通告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可分为三类: 执行性的、补充性的、自主性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做成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共同的法律特征是具体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个别性行为:

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多数人的处理 ;就特定

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

类型 :行政征收、~征用、~给付、~奖励、~补偿、~裁决、~确认、~处罚、~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

• 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 前提:主体-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内容-向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了具有

效果意思的表示 ;程序-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送达。

•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

– 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 符合法定程序 ;

– 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

行政征用,政府行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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