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旦召苏木镇区管理办法_公司展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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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旦召苏木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拉特旗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苏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展旦召苏木规划区。规划区内的所有驻镇单位及企业、居民及进入规划区内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苏木镇容、镇貌、环境卫生、交通、车辆、镇区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
镇区管理实行苏木政府领导,苏木政府成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小城镇建设各个方面的管理和执法。
第五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管理有序,社会监督,管罚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小城镇规划管理及执法
第六条
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造型、装饰、颜色、格调等必须与镇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镇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划设计、审批、准建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者必须持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证书,方可向苏木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办
第十三条
各住户、商店、饭店、旅店、修理部等门前不得堆积废弃物和存放货物、杂物、废旧机具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限期清除,对拒不执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堆放秸杆杂物、粪土堆等影响镇容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清除,并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临街建设施工工地四周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档、施工污水浸溢场院外、施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并没有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镇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可强制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幅、灯箱、专栏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期限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虽经批准,但制作不规范,出现破损不及时维修更换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查处乱
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镇区道路及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在镇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镇区大型车辆统一停放在服务区,不得将大型车辆停放在镇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镇区道路上行驶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镇区主要道路和硬化带、绿化带;
(三)擅自在镇区道路及硬化带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商铺和住户门前的车辆要摆放整齐,如不服从执法队的统一安排的,处以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物料的处以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在镇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硬化带上装卸、堆放建筑材料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镇区道路两侧上搅拌混凝土、砂泥和造成泥水浸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作任务
(一)清扫集镇、街道卫生,并把垃圾集中到垃圾桶(池);
(二)清理各所负责的主要路段和无人居住区的路面和绿化带的垃圾、沿街杂草;
(三)监管和清理建筑垃圾;
(四)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点三包”进行监督管理;
(五)环卫工人应积极配合苏木城建站的管理工作,并服从领导安排,确保街道无垃圾、无杂草、无路障、无乱张贴现象,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当日清运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勤制度
(一)工资按照工作实际按城建站考核发放。
(二)清洁工坚持每天彻底清扫各管辖范围内一次,春夏季8点之前完成,秋冬季9点之前完成,按时上班,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找人按时完成当天的任务。
(三)清洁工有下列行为的,予以经济处罚,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不及时的,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
2、清洁工一次不清扫的,罚款20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