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犯罪—单位犯罪赖昌星_从赖昌星案件谈我国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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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远华案中浅看单位犯罪关于走私犯罪及预防

类型犯罪—单位犯罪—走私罪、单位行贿罪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接到一封长达74页的检举信,信中检举揭发了厦门远华走私犯罪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走私500亿的大案,而且其中还涉及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人的腐败问题。这封信引起了中央领导们的高度关注,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个共和国建国以来,影响最大、性质最恶劣、造成损失最多的单位特大走私、行贿犯罪集团以及严密的保护伞渐渐浮出水面——这就是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在深入调查中发现,其涉案金额之巨,办案时间之长,规模之大,案件涉及面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经济大案,从而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案件的主角是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赖于1994年成立远华集团,从1996年到案发,远华集团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达五年之久,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了一个新的特大犯罪类型——单位犯罪。这时人们不禁会疑问,这个单位犯罪为什么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呢?我们又应该如何去预防单位犯罪呢?

一般认为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1、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3、单位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实,单位犯罪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在资本主义国家,其实已经发生很多年了。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处罚先后有转嫁制、代罚制、双罚制和混合制。转嫁制背离了罪责自负的原则,代罚制使刑事责任与犯罪主体分离,双罚制难以全面适应单位犯罪的实情,混合制便于因情制宜地处罚单位犯罪。但由于我国私有制起步较晚,对于这方面的犯罪规定有限,需要一步步发展,远华案可以说是对我国法律上关于单位犯罪中有关规定缺失的一个警种。

为了更好的分析,我们再从其作案手段上分析: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以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制造的这起惊天大案,只用了短短两、三年时间。厦门特大走私案肇始于1996年。犯罪分子勾结政府官员,走私物品涉及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走私金额大大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在移送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达252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人民币115亿元。厦门走私集团犯罪采取的手法为进口货物不报关、伪报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品名等,并以金钱、女色为手段,有预谋地拉拢腐蚀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走私提供帮助和庇护,最后涉案人员中,最高等级包括: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对于厦门特大走私案,调查时间超过一年,首批审理长达月余,充分显示此案重大、复杂。

对于原因方面,我有自己的理解:除了法律文件上我国有些滞后,能给犯罪分子有机会可乘之外。我们知道中国是从79年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开放。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说中国的经济法规千变万化。曾经很长的一个时期推出所谓的特区、特区制。包括福建的厦门、广东的深圳、珠海等等几个地方是属于当时的经济特区。在这些经济特区,他同时又施行好几套经济政策。

我举这个例子是说明:中国在过去20多年当中整个经济领域、经济政策非常的不稳定。给与某些区域、某些阶层、某些特定的领域一些特权。这样有些人就可以藉助于一些特殊的法令、法规、特殊的政策等等,在里边钻空子,或者说在一个灰色地带里面进行这样的一种经济运作。

从福建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为什麽会和平演变?这个与我们的干部经受不起糖衣炮弹的引诱,贪图享乐,脱离群众,贪赃枉法是有着直接关系的。

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破案充分证明,党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严惩腐败是坚定不移的,这场反贪污腐化走私的斗争是非常重要,它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

根据上面的分析,单位走私犯罪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须动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总体作战,依靠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业执法队伍和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治理走私犯罪。综合治理是我国预防、减少一切犯罪的有效对策,通过对走私犯罪原因的分析,走私犯罪也是多层次,多环节的原因导致的复杂现象,要有效控制走私犯罪,必须将这一现象作为一个系统,实行综合治理。

而对于治理,我认为应该分两步为两个重点,1.打击走私方面、2.打击单位犯罪方面对于走私方面,我们应给做到一下几点在经济上做到合理,让犯罪分子无路可钻。

(一)加速发展国内经济,适当放松外贸管制。

(二)提高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缩短商品价格差距。

(三)加强监督,削弱、限制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对单位走私的控制能力。

(四)加强缉私队伍和装备的建设,提高缉私能力。

(五)非缉私机构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综合治理。

1.建造渔船和交通运输船舶时,任何单位及个人应按照规定报警渔业或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部门要按有关技术指标严格把关。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于“三无”船舶,要坚决清理取缔。

3.加强对港口和码头的管理。

(六)整顿国内市场,堵住走私犯罪后路。

(七)加强对走私案件的司法处理,震慑犯罪分子。

对于单位犯罪方面,我们应该做到一下几点,在法律方面尽量做到规范单位行为与填补法律空缺。

一、严格规范单位犯罪范围

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必备的条件:

(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3)法律规定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建立独立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体系

1、增设和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种

2、建立单位犯罪的非刑罚体系

(1)规定单位犯罪的免刑制度

(2)规定单位犯罪的非刑罚措施

在此,我们得出两种总结。

对于反走私斗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长期任务。走私这种特殊的国际经济犯罪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走私活动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与国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紧密联系的。只要还存在着国家形式,存在国际交换,存在着国际、国内两种价格,走私现象就不会消失。大力开展反走私斗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切不可漠然视之,掉以轻心。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必然要求我们把打击走私工作放到一个重要位置,以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为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而对于单位犯罪,我们也应转换刑法思想,革新刑事政策,调整社会对单位犯罪反应方式的结构,无疑是一次重要选择。应对不同侵害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单位犯罪,实行区别对待,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对于性质、情节和后果都比较轻微的犯罪则尽量不用刑罚手段予以调整。这样,我们才能以最少的刑罚投入达到最大的控制和预防单位犯罪的效果,从而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真正体现罪——责相符的刑法原则,并使之真正起到遏制单位犯罪、惩罚单位犯罪的作用。

最后,只有在结合了走私特点和单位犯罪成因和预防上,我们才能建立出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我们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单位制度环境才会符合我新形势的发展,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书目」:

《走私犯罪》 摸开勤,颜茂昆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 李长修,靳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百度百科——远华案

维基百科——远华案

法律网——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

法制日报——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

美国谷歌——赖昌星启示录

200920420049 黄熙捷 09情报学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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