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复习重点_法学通论复习资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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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两大法系的概念及其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的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西.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

差异主要表现在:(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分类不同。(3)法律权限不同。(4)诉讼程序不同。(渊源、分类、权限、诉讼程序)

2.法的定义和法的基本特征。

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通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是主要出自国家,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4)法是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依法治国的概念。

它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4.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为民原则,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2)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和正义的原则(3)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为民、公正、平等)

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三章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2.宪法的分类。

(1)根据新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将其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为标准,将其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将其根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3.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法治原则(4)保障人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3)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4.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模式。

(1)普通法院的审查模式(司法审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

(2)宪法法院的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3)代表机关的审查模式,以中国为代表

5.我国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国家性质:(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统一战线

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1)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3)坚持对外开发(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6.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国家结构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8.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3)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平等、政权与自由、人权与信仰自由、社经教育和文化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形式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跳跃和重要协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四章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形式责任的法律。在我国,刑法典就是指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明文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效力时段。它所涉及的是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想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从旧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犯罪构成的要件

(1)犯罪客体的要求,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法医。(2)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2)必然达到了法定的年龄。(3)必须具有形式责任能力。

5.犯罪过失:犯罪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阻却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具备条件:

1、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具备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处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伤。

7.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四种形态。

犯罪预备: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指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得逞的犯罪形态。

8.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有两人以上。(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9主犯的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包括两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0.刑法的体系。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

11.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又犯应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

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与假释。

12.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五章

1.不公开审理的案例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

3.回避的概念与理由。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理由:(1)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特征:(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2)适用对象的限定性(3)性质的诉讼性(4)目的的保证性(5)程序的法定性

5.强制措施的种类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指人民发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没有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随时进行询问,不需要拘传。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为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活动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6.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间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密切联系。我国的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指有民法统一规定,适用于一般民事群里的诉讼时效,其效力具有普遍的意义。

特别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

最长诉讼时效是针对那些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受害人所特别给予的保护措施。

7.专利权的期限: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适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8.结婚满足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原则;不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9.收养法规定一般应为未成年人,且在14周岁以下,应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且独生子女不能被收养。

10.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外祖)父母。如遗嘱人订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第八章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形成公司意思的必要非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权利机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章

1.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的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现金回扣、实物回扣和服务性回扣。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1)法律对于全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的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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