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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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度的实行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西方国家一向鼓励自由市场竞争,而且政府行为受到议会检查机构和舆论的多重严格监督。很久以来,一直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其政府机关的物品采购,因此,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政府采购模式与规则。对于我国来说,政府采购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理念。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遏制采购活动中的不廉行为,深化财政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全国各地都进行了政府采购的有益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事实证明政府采购是一个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的好制度。但是,由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并找出相应对策,则是一件颇具重要意义的事情。
一、我国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清,目的不明是导致政府采购制度推行速度较慢的原因
一项新的制度能否顺利实施,认识是第一位的。目前,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新政策已在全国正式实施。但有的领导至今还没有弄清楚什么是政府采购制度,以及为什么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恢复计划经济和统分统配,甚至认为政府采购机构是一手遮天,集权独揽,与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有的领导则认为目前财政困难,能保证正常工资发放就不错了,哪里有钱来安排物资采购资金。另外,社会民众则认为政府采购只不过是将各单位分散的采购资金简单汇总,集中采购而已,是换汤不换药,等等。这样,就从根本上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乏是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推行的直接因素
政府采购是一项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的全新工作,要求采购人员掌握全面知识。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财经、市场以及相关领域的一些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才能确实履行好政府采购职能,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然而,各地在成立政府采购机构时,对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较少,或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往往只是在财政部门内调剂产生,虽然他们有一定的财政工作经验,但政府采购工作于他们是一个全新课题。这些人员除了掌握所从事专业财经知识外,对于其他行业管理知识和高新产品专业技术知之甚少。如果不尽快使他们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三)机构设置不尽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然而,各地特别是一些县级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机构的设置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于财政部门内部的科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的双重职能,这就难免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 目前,各级政府尤其广大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财政预算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工作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盲目性。造成的后果是政府采购预见性差,地方采购需求不足,工作只能局限在单位平时的申报环节上,被动地接受市场信息,使政府采购“三公”原则难以全面体现出来。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力有限,正常的公用经费支出难以保障,导致可供政府采购支出的财政预算安排极为有限,加之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效果。(五)招投标机制不健全
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投标方式体现物有所值。但是,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和诸多因素的制约,目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的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活动运作效益低,监督乏力,与统一、严谨、细致、规范、高效的招投标要求相差甚远。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二是专家评委人员空缺;三是招投标主体不明确;四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在具体操作中,运作机制不透明,“暗中指定”的虚假招标屡屡发生。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状告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招标采购侵权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六)政府采购缺乏监督体系
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政府采购区别于以往分散采购的最大特点便是它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层次、阶段和环节,都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都应受到相关监督主体的跟踪监督。只有接受明确的、系统的监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将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责全部交由采购中心,财政部门参与了政府采购的编制、采购支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深人和大规模推开,这种“政事不分”的做法应该得到规范。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实践证明,进行改革,如果各级领导的认识跟不上,推行起来就必然会遇到阻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也同样如此。为了尽快提高各级领导对推行该制度的认识水平,可以通过办培训班的方式,也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的报纸(如《中国财经报》)、网络(如中国政府采购网www.daodoc.com及各地区权威政府采购网)、杂志(如《中国政府采购》)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体系,引导和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有关的知识水平,使他们逐步认识到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地控制政府机关物资采购中的贪污腐败,并且可以通过政府的巨额采购间接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扩大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促使我国企业的整体水平提高。(二)加强政府采购知识培训,提高采购队伍专业水平
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拓宽,市场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学习和更新政府采购知识,提高政府采购队伍专业水平势在必行。一是加强和扩大政府采购培训范围,实行分类培训。在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采购单位领导、财务人员、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从而确保政府采购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二是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现场培训。在培训方式上要多样化,使受训者从理论到实际、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得到全面提升。三是加强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后续教育,实行重点培训。在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岗前政治思想素质教育的基础上,使他们熟悉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拓宽他们的知识结构,从而培养出全面的、新型的政府采购人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另外,尽快建立适合政府采购培训的制度和方法,实行持证上岗,推行资格认定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招投标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益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交易,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将招投标活动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首先,要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各级政府必须运用招投标方式,在广泛的范围内开展竞争采购,同时加强招投标采购的全程监督和管理。其次,要正确选择招投标方式和运作规程。不论采取那种招投标形式,其运作规程必须严谨、细致、规范、科学。同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自觉接受监察、公证机关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最后,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由于政府采购招投标涉及的内容较多,涉及的行业和专业水平较高,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是搞好招投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评委的选定不能受区域的限制,尽可能放宽视野,选配一些专业素质高,又有实际经验的人员进入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使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逐步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合法性及权威性,更好地发挥“阳光交易”作用。(四)试编政府采购预算,强化采购约束
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的完善和补充,也是财政部门审核下一年度同类预算的参考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不仅可以全面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而且能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日益深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迫在眉睫。通过政府采购预算,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拟定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捕捉采购信息,并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克服目前实际运作中忙于零星采购或无计划采购的弊端。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一般不做大的修改和调整,以维护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品目繁杂,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改革的起步阶段,要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无论从技术方面,还是实施能力方面考虑,都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同的,整个编制程序要简单易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短短几年已经颇具规模。但是,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方面,曾一度出现空白,很长时间没有一部法律对政府采购予以规范。无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将极大地改变这一状况。加上《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前,财政部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实施办法,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程序,以及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程序的《招投标法》、《合同法》。应该说,我国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可以预见,有法可依的中国政府采购必将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更快地蓬勃发展。但是,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不少有待补充、修改、完善之处。而且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发展成熟,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必须保持与之同步。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美国在开始实行政府采购的同时,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购买美国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不同的侧重点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相比之下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中很多方面的规定还太过于原则化、简单化。这就要求我们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例如,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以使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更为完善,更易于实践操作。(六)建立监督机制,体现“三公”原则
首先,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已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配套法规。这是财政部门在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法规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其次,在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重点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一个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制定较为详细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全面的政府采购计划;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查供应商资格;执行采购方案;签定采购合同;验收商品;结算货款。上述采购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如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建立评委团制度;建立采购与付款相分离制度等。最后,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队伍。邀请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调查。
(七)完善网络体系,形成采购大市场
网络管理是政府采购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网络体系包括很多方面,应主要抓好三个网络建设:一是人才网络建设。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的领域较广,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因此,政府采购机关应建立人才网络库。要从外面聘请专业知识较强的各类专家,组成政府采购评委团。二是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网络体系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互联网信息库、资料档案信息库、信息查询系统等。建立信息网络体系,主要是为厂商的产品进入政府的采购市场创造机会和条件,便于政府采购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三是市场网络建设。市场需要采购,采购离不开市场。建立政府采购市场网络体系,就是既抓有形市场,又抓无形市场的建设。对于小型采购和价值较小的单项采购,如车辆维修、保险、会议接待等,通过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定点采购;对于大型采购,如固定资产投资、大型设备采购等,必须通过无形市场在网上实行大范围的招标等多种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