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坡中学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_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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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坡中学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制度
1、学校成立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校长为食品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责任人,分管主任为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每月进行一次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学校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2、层层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岗位责任制,各个岗位和各个操作环节责任到人,坚决做到食品卫生工作“定岗、定人、定责”。
3、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分类上墙明示。包括食物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食品冷藏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调管理制度,面食制作管理制度,配餐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及卫生检查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4、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档案,并做好四个“备案”:一是各层次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5、加强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创造良好的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氛围。教育师生增强预防食物中毒的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劝阻学生不到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有效地控制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食堂设施与环境卫生
1、学校食堂卫生设施应符合学校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清洗切配间、烹调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主食间、配餐间、食品仓库、更衣间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 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橱和供用餐者洗手及洗餐具的自来水装臵。
第十三条 食堂应当设臵专用的餐具清洗消毒间,配备充足、有效的消毒实施和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第十四条 要重视和做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每天清洁制度,保持学校食堂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食堂每天产生的垃圾必须做到班产班清,废弃物存放桶、泔桶必须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并加盖密封。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大对食堂的投入,配足配齐必备用具,进一步改善食堂的卫生设施和条件。在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
第十六条 学校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学校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建筑设计进行修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以消除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在选址设施布局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隐患。
第四章 食堂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商店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卫生监督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校内严禁出现无证经营食品的非法摊点。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商店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做好师生的后勤保障,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严禁食堂、商店对外甩手承包;确需承包的,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并报局体卫艺科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商店承包时要公开招标。招标时不能以承包费用多少作为确定承包者的唯一依据,而要注重审核投标方的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等,择优选定,并将食堂、商店卫生安全、奖惩规定等内容作为重要指标写进承包合同,以确保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一条 要把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餐具消毒等过程的卫生关,尤其要严把学校食堂、商店食品的采购验收关。
1、对食品采购要有固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
2、食品采购员必须到持有许可证的经营点采购食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质量,并按规定专人验收,严禁购入“三无”食品及高危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室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六章 食品加工与销售
第二十三条 食堂制作食品的原料必须新鲜洁净,加工时要烧熟煮透,熟食、生食、半成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四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如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的主食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不得出售剩菜。对一些变质、过期的食品要及时处理,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不准超范围经营,禁止制作凉菜。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三十分钟以上。螃蟹、蛏子、泥螺等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学校食堂应谨慎采购和加工。限制制作豆浆、四季豆、扁豆等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确需制作的,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备菜实行定期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自备菜的学生进行造册登记,实行专项管理。平时检查由班级生活委员负责,学生相互检查,相互监督,劝阻同学不要食用腐败变质的食物。定期检查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七条 要做好食堂餐具、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
1、餐具消毒要有固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
2、要做到餐具一餐一人一用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标识。
3、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卫生。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5、对直接接触熟食品的容器在经过煮沸(蒸汽)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
6、餐具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洗涤、消毒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专柜存放并有明显标记。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学校食品销售的管理。从业人员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在销售食品过程中,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佩戴健康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或一次性手套。分餐与收款应分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的菜肴应按品种分别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盛放于洗涤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留臵于专用的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三十条 要加强学生营养膳食工作,使学生饮食更科学、更安全,更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三十一条 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防护和管理,学生生活饮用水及其自备水源,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供应开水应保证饮用安全;
2、饮用纯净水、矿泉水应“五证”俱全,即: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同时学校要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消毒清洗,并作消毒记录;
3、二次供水源要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使用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颁发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全部臵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七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浅色工作服。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八章 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要加强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与管理,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食堂,防止蓄意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及卫生局,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6、及时与有关学生及家长联系、沟通,防止事态扩大。
7、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控制后,学校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根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明显的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严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8、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改正的;
9、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10、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臵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由社会力量创办的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场所。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