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卡发放核准实施条件公示_贷款卡发放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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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发放核准实施条件公示
一、项目名称
贷款卡发放核准
二、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三、承办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四、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1号)
五、实施条件
(一)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有效期为一年。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按下列要求如实向人民银行提交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效身份证件可是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下列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须为A4型纸。
A、企业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年度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自申请之日起15年内成立的单位,须提供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相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5、企业投资人须提供投资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出资额前十名投资人相关复印件);
6、本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及最新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7、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须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0、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B、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事业单位管理局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的《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及最新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5、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8、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C、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及最新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5、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批准或承诺文件;
6、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自申请之日起15年内成立的单位,须提供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相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7、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企业投资人须提供投资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出资额前十名投资人相关复印件);
8、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1、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D、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担保意向书(或担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E、其他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资料:详见《特殊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的补充公告》
空白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网站http://changchun.pbc.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六、发放核准程序
(一)借款人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二)借款人按实施条件要求,持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机关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
(三)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借款人依法发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贷款卡。
贷款卡经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贷款卡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将对其所持贷款卡进行暂停处理。借款人补办贷款卡年审获得《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之日起暂停自动解除。
七、贷款卡其他核准事项详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其他业务公告》
八、贷款卡年审核准相关事项详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通告》
九、办公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2219号,吉林省金银珠宝城二楼。
十、联系电话: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72358
0431-88926630
举报监督电话:0431-88572708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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