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 2_中国孤寡老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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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孤寡老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孤寡老人” 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虽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社会供养。”此条规定可以视为对孤寡老人最准确的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孤寡老人,应当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关于孤寡老人的年龄

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定义为60周岁以上的人群。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认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比例逐渐增大,老年人的营养与健康越来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可见,老年人的年龄被限制在60岁的范围,但是,此纲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在实践中认定孤寡老人的身份,引起诸多争议。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为年满60周岁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孤寡老人、市级(含)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年满75周岁的当地(苏州市范围内,下同)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可见,此规定将孤寡老人的年龄划分为两种情形。

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有关于老年人条文并不多,最新的当属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到,老年人和孤寡老人的概念只是具有部分重合性,因此,不能简单的将75岁的年龄应用到孤寡老人的认定上。在我国大部份地区,将老年人的年龄定在65岁.对于年龄65周岁的老人,在公共生活中给予优待。笔者认为: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正确限定孤寡老人的年龄能更加体现法律对此类人员的保护,应将孤寡老人的年龄限定在70岁。一方面,此类老年人多数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问题已经凸显;另一方面,老年人生活到这个年龄,其子女往往都成家立业,有了自己的家庭,无暇照顾老人的情况比较多。将孤寡老人的年龄限定的过高,将大量老人放在保护的范围之外,便无法体现出对老人的特殊保护,限定的年龄过低则不利于对犯罪分子应有利益的保护。

二是关于孤寡老人的经济收入

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老人单独生活即成为孤寡老人,而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孤寡老人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生。笔者认为,在认定孤寡老人时应将其经济收入作为评价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孤寡老

人财物的从重处罚,此条规定将残疾人、孤寡老人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并列在一起,从立法本意上看,只有对于经济上相对贫苦,缺少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才属于特殊保护的对象,假如一位已经丧偶的老年人,虽然子女不在身边,但是经济收入较高,如果对其实施盗窃并未给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根据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建议对此类犯罪比照对孤寡老人犯罪从轻处理。

应当认识到,不能将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评价孤寡老人的标准,劳动能力是一个职业上的术语,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分为一般性劳动能力和职业性劳动能力,有些情况特殊的老年人丧失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却拥有创造能力,可见,劳动能力与经济来源并不能画上等号,应当将无职业劳动能力导致无经济来源的老人作为孤寡老人对待。

三关于是否独居

通常认为,孤寡老人须为丧偶,且无人照料,独自一人生活,刑事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孤寡老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同时也是考虑到对老人犯罪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对孤寡老人的居住限制应当适当放宽,对于只有两位老人单独生活,无子女照料者同样应当纳入到孤寡老人的范围其中,要特别注意孤寡老人与空巢老人的区别,“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与孤寡老人最大的区别在于,空巢老人并非无人赡养,而是子女不在身边,但是在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上,往往比孤寡老人更为优越。此外,还正确认识“独居”,独居是一种生活状态,要求具有连续性、长期性,短暂的独居不能称为“孤”。笔者认为,对独居的时间一般限定为一年以上、连续性单独居住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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