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管理办法_办公室收发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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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管理办法
为确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工作准确、高效、安全运转,提高发文质量,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守则》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文发文程序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即:承办部门文稿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随同电子文档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初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登记编号、打印;承办部门校对、复核;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审查、盖章、分发。
二、草拟公文稿要求(含科室自拟公文,部门、镇代拟公文)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准确理解县政府的决策意图和领导的批示及口头指示精神,明确起草文稿的指导思想。
3、文稿内容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4、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条理清晰,开门见山,文字精炼,字词、标点规范,篇幅简短。
5、根据行文目的、内容、行文关系确定文种、主送和
抄送单位。
6、引用文件应当先列出引用文件的制发机关、标题、发文时间和发文字号;引文要核对原文,做到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对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7、起草紧急文稿,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并说明紧急理由和要求。
8、批转、转发文件时,对原文的文字作必要的修改。
9、文稿如有附件说明,应按规定的位置标明。并按规范正确标明主题词、抄送机关。
10、文件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11、人名、地名、数字、时间要准确。数字的书写,除成文时间、文内结构层次的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同一公文内数字使用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名称。
12、文内无明显差错,无错字别字。
三、公文的办理
1、代拟公文的办理
(1)部门、镇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公文由秘书科联系秘书初审。草拟公文稿不符合要求的,由秘书科作退文处理。确需拟文的,联系秘书指导报送部门按要求重
新起草报送。秘书科负责人初审后应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2)代拟公文初审后,由县府办分管主任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后,送县政府有关领导审签。
(3)已审签的公文稿,由报送部门自行组织人员在县府办打字室“付印校核”,联系秘书不负责校稿。
(4)公文成型后,由县府办综合科负责登记编号、盖章、分发工作。
2、自拟公文的办理
(1)按有关政策、法律依据、领导指示,科室或联系秘书按要求草拟公文。
(2)需部门会签的,科室或联系秘书应主动与部门衔接,注明部门的意见,重要事项部门注明会签意见。
(3)将草拟公文送科室负责人、县府办分管主任审核。科室负责人、县府办分管主任审核后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最后送县政府有关领导审签。
(4)已审签的公文稿,由科室或联系秘书自行付印校核。公文成型后,由县府办综合科负责登记编号、盖章、分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