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_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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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处理)事项告知书

曲财罚告„2010‟1号

****:

你单位因以下的行为:

1、2008年度大额现金支出金额共计172129.4元。以上行为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2、2008年度未按规定取得票据金额共计3652314.31元。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的经济罚款。

3、列支招待费超标实际列支195624元。

以上行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第十四条“

(四)其它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退回有关财政资金。

4、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金额392493.96元。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金额83200元未及时上缴。以上行为违反《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第三十五条“

(四)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的规定,我局限你单位于5月31日前将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83200元上缴县财政专户,并处以5000元的经济罚款。

6、会计核算不规范。

以上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于5月31日前报财政局监督检查股备案。

你单位因上述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曲沃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 联系电话:0357-5511893 附:送达回证

200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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