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0104140_上海交通大学致远学院凯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中文_上海交通大学致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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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致远学院“凯原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根据廖凯原先生与上海交通大学之间签订的捐赠协议与《上海交通大学致远学院凯原励志奖学金评选规则》(以下简称“《评选规则》”),制定本细则。
设立“凯原励志奖学金”,旨在增强致远学院学生社会责任感,公共意识和学术精神,支持科技创新,褒奖自强自立,鼓励求学钻研,弘扬正义诚信,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院文化建设。培养具有全局眼光和扎实基础的创新型人才;促进致远学院作为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试验基地的建设,为学生提供交叉创新的精英教育,造就引领未来的科技领袖。
第二条【名额及分配】
从2011至2021年十年内,致远学院每年从全院在校学生中评选“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奖者二十名,申请形式为个人申请。
第三条【奖励】 每位“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每年奖励一万两千五百元人民币。
第四条【申请人资格】 “凯原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人应为致远学院在册全日制本科生,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以参加评选:
(一)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
(二)学习勤奋,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学生活动与公益活动并做出突出成绩。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在申请时前一年的9月1日至申请年的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评选期间”)有科目不及格或受过纪律处分者;
(二)因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业、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在离校期间不得参加“凯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三)在评选期间已获得过该项奖学金的;
(四)延期毕业;
(五)其他被专项奖学金初评委员会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情况。第五条【评选标准】 凯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应当坚持在申请前一年的9月1日至申请年的8月31日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思想品德高尚,公益活动积极,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的标准。
在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上,对本科生申请人的评选应坚持注重学习成绩兼顾科研成果的标准。
第六条【科研成果】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成果,包括已在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立项科研项目和科研获奖成果。
学术论著的认定,按照致远学院、自然科学研究院教师科研考核办法执行。立项科研项目和科研获奖成果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以下均需要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本人成绩单一张;
(三)中英文简历各一份
(四)获奖的奖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校验后当场退还);
(五)申请人在评选年度内的科研成果:
1、公开发表论文须提供刊物封面、目录页和论文全文复印件;
2、未发表的论文须提交论文全文;
3、申请人学术著作须提供原件;
4、立项课题须提供项目书和成果复印件;
5、其他科研成果等。
申请人需通过申请表全面介绍评选期间个人在学习、科创、参加学生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和取得的积极成果。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第八条【受理申请】致远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于每年10月8日至30日受理凯原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审查】致远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
(一)查明申请人是否受过纪律处分;
(二)会同致远学院教务老师对申请人的学习成绩予以核实;
(三)会同致远学院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所申报的科研成果予以认定;
(四)并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公益活动表现作出书面意见。
(五)对“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本人生活状况予以审查、备案。
第十条【初评小组】 致远学院凯原励志奖学金资格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小组”)由思政老师1人、教务老师1人、班主任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学生会成员代表1人,非学生会代表成员1人)共同组成,其中思政老师和教务老师分别任初评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初评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决定候选人名单,于10月30日前提交凯原励志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选委员会】 廖凯原先生指定下列人员组成凯原励志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一)廖凯原先生或者其继承人或者廖凯原先生提名的代表一人,担任主任;
(二)廖凯原基金会指定的代表徐向华女士,担任副主任;
(三)致远学院党总支书记或者副书记,担任副主任;
(四)致远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五)致远学院各专业方向负责人;
(六)致远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七)致远学院各学科教师代表三人;
(八)致远学院班主任代表一人。
本条第(三)、(四)、(五)、(六)项所规定的委员依职务担任; 本条第(七)、(八)项所规定的委员由致远学院院务会议推举担任。第十二条【考量方式】
(一)学习成绩。以评选期间修学的必修课程(英语、政治、体育等)和专业课所得学积分或积点。
(二)教师意见。每位申请人需提供教师推荐信两封(其中大三学生需提供导师推荐信一封与任课教师推荐信一封,大二学生提供任课教师推荐信两封),教师应结合申请人在评选期间科研表现或者课堂表现客观公正得对申请人进行评价与推荐。如不能提供推荐信,则扣去相应分数。
(三)学生工作、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综合表现。
第十三条【评选时间】 评选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评选出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
第十四条【评选方式】
初评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学习、科研、学生工作、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综合表现,通过匿名投票方式分别评出至少24位候选人进入现场终评。(各年级比例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保证各年级均为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现场评选环节】 通过初审评选的同学获得资格进入现场评选环节。现场评定环节采用答辩制。评委由评选委员会的老师组成。由评选委员会择日组织候选人进行现场终评。候选人的答辩顺序,按照抽签顺序。候选人自行选择形式展示本人风采。展示结束后由评选委员会提问,候选人进行答辩,最后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的现场表现及各项材料进行评审并投票。
若候选人未参加现场终评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当选规则】
“凯原励志奖学金”初评投票及现场终评投票表决均以在分配名额内得票数较多(按照从高到低排名)且超过出席评委半数的候选人为 “凯原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及获得者。
初评阶段,若出现末位同票情况时,就同票者启动第二轮投票,并且第二轮
投票采用出席评委“过半数”的规则;若第二轮投票没有候选人过半数,则同票者一起淘汰。
现场终评阶段,若第一轮投票产生末位同票情况时,则就同票者启动第二轮投票,直至最终选出得票相对多数者为 “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初评小组每位评委投票不得少于20人,终评小组每位评委投票不得少于总候选人数的一半人数,否则投票无效。
初评及终评计票人和监票人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评选出的本科生代表、班主任代表及教务老师担任。
第十七条【公示和异议】 经评选委员会评出的获奖人选,由致远学院学生办公室在致远学院网站上公示五日。
公示期内异议的处理,由凯原励志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授权致远学院常务副院长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提交评选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颁奖】 凯原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安排颁奖日期进行颁奖。第十九条【修改和解释】
本规则由致远学院学生事务办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标准文】 本规则中文本和英文本均为标准文本。如果中、英文本之间存在不一致,由捐赠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最新修订】最新修订日期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