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_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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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放验线以后是否严格遵守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应及时制止、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实行规划综合验收制度。涉及市政、教育、环卫、园林、社区用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接入城市市政管理系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包括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黄线、紫线等);
(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围墙、大门、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五)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的状况;
(六)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和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核实的内容。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签章)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四)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七)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核实申请;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决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核实。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成立核实小组,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核实小组应当提交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核实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实测竣工后建筑物外观尺寸与规划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3%;
(二)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5%;
(三)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其合理误差为2%;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小于5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之外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超出的建筑面积(包括允许范围内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