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新条例解读_公文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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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条例》和《实施办法》:
三个变化,三点看法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于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同时废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了《党下机关公文格式》,定于2012年7月1日在全国施行,同时废止了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9月15日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确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施行,同时废止了2005年8月8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发布的《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和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曲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11月15日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
应该说,新《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将党
政两大系统的公文处理法规合二为一,是我国当代公文法规建设进程中一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重大变革,对于进一步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比原来的《条例》、《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新《条例》和《实施办法》在体例(公文的种类)上的变化并不是很大,但它在结构上、表达上和规范性方面均有所调整、加强和完善。也就是说,在保持原有体例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和完善。其主要特点就是:标准统一,格式规范,要素优化,管理严格。具体来说:(两个关键词)三个变化,三点看法。
一、三个变化
一是结构更加严谨、科学。从总体上来看,原《条例》共12章40条,原《办法》共9章57条,而新《条例》经过合并、压缩、删除、调整、补充,仅有8章42条,省《实施办法》只有8章55条。变化有四:一是将原《条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样、公文签发三章合并为“公文拟制”一章,显得更加紧凑;二是将原来公文立卷归档部分并入“公文办理”一章,显得更科学、更合乎实际;三是原规定将公文处理分为公文办理、公文管理、整理(立卷)、归档四部分,而新规定调整为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部分;四是大大简化了原来的收文和发文处理程序将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单独臵于“公文拟制”一章,而将收文办理程序调整为签发、登记、初审、函办、催办和答复,将发文办理程序由原来的8个环节调整为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四个环节。
二是表述更加准确、规范。作为指导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在语言表达、概念判断、逻辑思维、语法规范等方面做到了准确、简明、规范、严谨。可以说,新《条例》和《实施办法》在这方面变化十分突出。一是变原标题中的《处理条例》为《处理工作条例》将原发文机关标识变为标志;二是变原名“公文起草”为“公文拟制”;三是变原文种《会议纪要》为《纪要》;四是去掉了原通知中“任免人员”的职能;五是变原“公报”中的事件为事项;变原“请示”中的请求批准为“请求批准事项”;答复变原“批复”中的答复“请示”为答复“请示事项”;六是变原“通报”中的“交流重要情况(党的机关)”、传达重要情况(行政机关)为“告知重要情况”;七是变原收文办理程序中“审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和“答复”两个环节;(行政机关)八是变原来的“圈阅的视为同意”为“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九是将原来的“越级请示或报告”改为“越级行文”。诸如此类的变化,不仅表述更为简洁、准确,而且更合乎规范更易于让人接受。
三是条文更加实用,操作性更强。作为一份行业指导性法规,是否实用,操作性强不强,可以说是衡量其效用大小的一项重要指标。新《条例》和《实施办法》与原规定相比,在这方面表现也十分突出。一是在总则部分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中,增强了“规范”二字,这可以说是抓住了公文处理工作的“牛鼻子”;二是将原来党的机关公文的14个文种、行政机关公文的13个文种,取其共有的9个文种和使用频率较高的6个文种,组成15个法定文种,去掉了《条例》规定指出的3个文种;三是将份号单独作为一个要素加以阐述,增强了“页码”这一构成要素,简化了发文机关标志内容的表述,明确了用印的有关要求;四是在行文规则部分将向上级行文和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分别列出,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主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负责人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上行文(请示、报告、意见)应当标注原发人。同时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还规定,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并提出了对不合格公文的处理要求。五是明确了对审核未通过公文的处理方式;六是删掉了公文中有关条目该使用阿拉伯数字还是小写汉字,结构层次序数该如何标注等繁琐规定,而是强调了要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
定执行,要与有关行业标准衔接一致;七是将“承办”公文分为阅知性、批办性和紧急公文几类;八是增加了“回复”这一环节;几是对公文管理特别是涉密公文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这些要求的提出和内容的细化,无疑会大大增强公文的执行性和效用性。
有几句公文处理变化口诀,供参考。
党政公文新变化,强调统一和规范。
法定文种15种,增加决议和公报。
公文用纸A4型,会议纪要改纪要。
标志天头35mm,上行公文不多留。
涉密公文标份号,公文急件改加急。
分号密级和紧急,顶格排在左上角。
公文标题新要求,3个要素不能少。
公文文种要选准,上下平行须分清。
报告不能提要求,署名不能忘记了。
成文日期用数字,印章加盖掌握好。
版记4号仿宋体,主题词份数不再标。
单右双左编页码,特定格式要记牢。
△发文机关标志天头,即上边缘至版心上过距为35mm,版心上边缘至公文用纸上边缘37mm土1mm。
二、三点看法
一是对公文“党政合一”的理解。新《条例》和《实施
办法》确实是一个党政合一的公文处理工作法规,但它只是表明在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实践中,党政机关将遵循统一的规范、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格式行文,并不代表现有的党政机关的体系会被彻底打破,也就是说,公文行文中还不能党政不分,胡乱行文,要严格遵循行文规则,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是对文种的选择和使用。新《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法定文种15个,那是不是说党政机关都可以随便使用呢?显然不是,每个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我们应当按照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选择和使用。比如:命令这个文种,只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才可以使用,党的机关是从来不使用的。又如:议案这个文种,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才可以使用,其他组织和个人也是不使用的。再如:“决议”这个文种,行政机关一般是不使用的。等等。
三是对公文处理程序的把握。新《条例》和《实施办法》,在公文处理程序方面的调整和变化比较大,总的来说是程序更简化,操作性更强。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程序在新《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没有出现或单独列出,并不表明这些环节和程序就不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就可以跳过或忽略,比如:拟办和批办这两道程序,直接关系到公文该如何处理,是千万不能忽略的,只是它们融入到了承办环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