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_棚户区改造项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棚户区改造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全区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旗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纪要(〔2014〕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是指由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集团”)为融资主体,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用于全区旗县(区)在建、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旗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全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屋征收和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林区、国有垦区、国有工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和发改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指定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作为全区旗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主体和委托代建主体,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统一归还贷款,负责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资本金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通过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注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股权划转注入、国有资源(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渠道逐步解决。

第六条作为资本金注入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财信集团。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分配意见通过财信集团无偿拨到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用途严格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第七条有合作意向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受托管理(代持)方式,以所持有的国有股权增加财信集团资本公积,受托管理模式由财信集团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办理,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第八条财信集团就纳入全区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按照项目进行评审,给予贷款授信。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国开行内蒙古分行,按照可用财力、棚户区改造规模、政府性债务情况,匹配相应权重,分配旗县(区)贷款授信额度。对于列入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原则上不予分配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条项目旗县(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相应的还款承诺函及人大将还款本息列入财政预算的批复等相关文件。项目所属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作为旗县(区)棚改项目融资还款保证方,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担保承诺函。第十一条项目旗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取得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的审批,并分别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旗县(区)财政部门向财信集团提交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的用款申请表、资本金到位证明等资料,财信集团初审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国开行内蒙古分行就项目批复文件、承诺函、用款申请表、资本金证明等完备的项目与财信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财信集团与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用款单位就材料完备项目签订《资金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财信集团以委托代建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第十四条财信集团在国开行内蒙古分行设立资金专户,用于集中办理国开行贷款。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将贷款额度5%的资金存入财信集团在国开行内蒙古分行开设的专户作为保证金。第十五条项目旗县(区)建设用款单位制定项目用款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信集团,财信集团据此汇总、制定提款计划报国开行内蒙古分行。

第十六条国开行内蒙古分行在审核并确认项目贷款发放条件全部落实后,将贷款发放到财信集团的资金专户。第十七条项目旗县(区)建设用款单位向财信集团提交支付申请及国开行内蒙古分行要求的相关支付凭证等材料,财信集团汇总并向国开行内蒙古分行提交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国开行内蒙古分行审核确认后拨付贷款资金至各旗县(区)财政局专户。(不得新开立财政账户,在现有财政专户内分账核算。)

旗县财政局在收到建设用款单位用款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八条项目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建设用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财务制度等规定,严格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旗县(区)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用款单位要强化项目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进行,避免资金浪费,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用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旗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贷款项目的责任主体,将贷款资金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项目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贷款偿还计划,将还款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期支付贷款本息。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将通过保证金账户扣缴偿还;保证金帐户金额不足的,由其盟市人民政府负责偿还;如果不能按时上划还款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可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直接扣取该地应承担的到期贷款本息。

棚户区改造项目还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旗县(区)列入政府预算的财政专项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配套商业设施租售收入、旗县(区)偿债准备金,以及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财信集团在国开行内蒙古分行设立还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项目旗县(区)按期划入的还款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归集项目还款资金,按时足额汇入财信集团在国开行内蒙古分行设立的还款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财信集团对符合国开行内蒙古分行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做到及时拨付,贷款滞留利息应依据滞留原因,确定责任,由各责任主体据实负担。

第二十五条项目旗县(区)需在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的还本付息日的1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贷款本息足额划至财信集团还款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鼓励项目旗县(区)提前归还财信集团的借款。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旗县(区)应该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度。盟市、旗县审计部门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使用、偿还等情况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使用、偿还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查处;财政部门要加强贷款资金的监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如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责成相关责任单位立即纠正。对工作不作为、管理不严或违反操作造成工程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自治区财政厅可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各项目旗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5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棚户区改造项目汇报

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根据省、市两级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的工作会议精神,我区棚改办对辖区内立项的棚改项目一一进行了现场督导及勘察,现将进展情况及存在问......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XX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书

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书天水市麦积区建设局: 拟改造项目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副食品综合市场,宗地四址“东至凤凰路、南至盛鑫贸易公司、西至麦积区工商分局、北至102号道路”,该......

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棚户区一般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的居住区域,或者说是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是意义重大的民生项目,那么棚户区改造项......

《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棚户区改造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 棚户区 改造项目 棚户区改造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 棚户区 改造项目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