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是否犯罪_我真的是卧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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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名女记者卧底盗窃团伙四天三夜,周旋于“老大”、“小弟”之间,亲身参与偷盗自行车多辆,上演了一场“无间道”。女记者固然勇气可嘉,然而,为了采访而犯罪却突破了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底线——

2005年3月11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玄检论坛”的方式,邀请了一些法律、新闻界的专家学者,对此事件进行了探讨评析。

暗访记者“以身试法”

说记者为履行职业行为而违法犯罪似乎耸人听闻。然而,已经出现的一些事实证明这并非妄言。3月8日,玄武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参与作案人共有4人,但公安机关只移送了黄某、卢某两人。据进一步了解得知,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徐某,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没作犯罪处理。还有一位就是南京某媒体记者钟某,办案检察官得到的解释是,钟某系“卧底”,该媒体副总编辑证明其行为“为职务行为”。

在玄武区检察院,记者拿到的材料是:2004年11月初,记者钟某经人介绍打入一盗自行车团伙内部,了解偷车情况。11月4日,钟某与团伙成员约定晚上在南京夫子庙牌楼处见面。这天中午,钟某就此事向发稿总监进行了汇报。发稿总监让其注意安全,钟某讲有便衣警察保护,发稿总监表示同意,并向副总编汇报了此事。

11月4日晚,钟某经人介绍与偷车团伙的3人黄某、卢某、徐某见面,钟某自称姓白,是介绍人的女友,3名偷车人同意让钟某加入。黄某称,偷完车后销赃时比较危险,如有一女孩子在一起说说笑笑不会被人怀疑。

11月5日凌晨,钟某及徐某望风,由黄某、卢某实施撬锁,共偷车5辆。销赃后,黄某给钟某15元作为伙食费,并为其购买球鞋1双。

11月6日凌晨,钟某望风,黄某、卢某、徐某撬锁,4人先后窃得自行车10辆,但藏匿于临时存放处又被他人偷去了3辆。

11月6日,钟某感觉较累且自己需要的材料准备得也可以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7日凌晨,正当其他3人实施偷车行为时,钟某寻机与公安人员联系上,告知地点,并将3人抓获。

“依各犯罪嫌疑人相互印证的供述看,钟某在向公安机关举报前与他人共同参与盗车达15辆,已找到被害人的有3辆”,办案检察官郑炜说,“这名女记者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这一点毫无疑问。”

暗访已“走火入魔”

近年来,中国记者的暗访报道的确有铺天盖地之势,许多报纸开辟了暗访专版,偷拍的镜头几乎天天都出现在电视屏幕上,一批暗访实录型的文字作品也相继问世。

在记者收集到的大量文字记录中,中国首次出现的暗访,当属1992年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暗访。这次暗访的电视纪录片《再访无极》播出后,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无极药品市场被彻底取缔了。

中国新闻界的首次暗访就是如此登台的。后来,负责这次暗访行动的中央电视台记者骆汉城在自己的有关著作中写道:“中国最早的电视新闻偷拍始于我们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选择如今已呈燎原之势,成了几乎所有电视台暗访的首选手段。”

不争的事实是,在新闻界的采访手段中,恐怕没有哪一种能像暗访这样非议不断,纠纷不断。但是,真正像玄武区检察院这样,以“论坛”的形式,邀请专家学者分析探讨暗访记者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较为少见的。

“我听到这个案子很吃惊,甚至有点不可思议,作案、销赃和分赃,直到第三次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作为一名记者不应该这样去做”,参加论坛的《南京日报》资深政法记者王增陵说。

“说实在话,老记者不会犯这种错误,我干了20多年的政法记者,从来没有犯过这种低级错误”,南京电视台研究室主任张国良说,“她没有把自己的职责搞清楚,当了一次所谓的‘卧底’侦查员,这显然是越位的。记者的职责是对客观发生的事情进行报道,是一名记录者,不应该是参与者、制造者、实施者。”同时,他还认为,像这样一起简单的盗窃自行车案件,记者无需进行所谓的“卧底”暗访,“花这么大的精力去了解和掌握这样的素材是不值得的。”

在采访中,市民李先生对这件事却有自己的看法,“偷车贼太可恶了,好端端的自行车放在楼下,一夜间突然不见了,不但影响了我们外出,更重要的影响了心情。这名女记者周旋在他们之间三天四夜,并配合公安机关将他们捉拿归案,勇气可嘉,富于正义感。”

在任何国家,新闻业都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行业。在我国,新闻除了向社会传递各种信息外,也承担着舆论监督的责任。然而,不知从哪年起,社会上开始流传起“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很显然,“防记者”之说的产生和流行,是新闻舆论监督日益深化的副产品,是暗访“呈燎原之势”的直接结果。

“我对卧底手段表示反感,记者去卧底是碰了‘高压线’。”南京大学新闻学院裴显生教授说。他认为,卧底会出现很多问题,记者是很神圣的职业,你去卧底,即使没有犯罪动机也是哗众取宠,损害了记者的尊严,搞不好还会产生意外事端,促进犯罪活动,至少你参与了、诱惑了,不是消灭犯罪。“从职业道德分析,我认为新闻业的职业道德第一条就是遵纪守法,你不遵纪守法还谈什么职业道德,记者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模范。卧底这种做法我们是要反对的,不值得提倡。”

“这名女记者的行为涉嫌犯罪无疑”,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玲伟说,“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只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者没有违法犯罪的特权。揭露真相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如果再作一番利害权衡,一个社会假若认可以违法犯罪来对付违法犯罪,这种制止违法犯罪的成本是不是过于昂贵了?而这种所谓的‘制止’是不是也丧失了原来的意义?”

采访证不是违法的特权证

其实,“暗访”不是新闻记者的发明。中国古代就有皇帝微服私访的故事,那是一个亲民的圣上。当代,政府官员也经常暗访,这也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好官。

然而新闻记者的暗访就不同了。不管中国的记者如何回避“偷”这个字眼,把自己的暗访称做“隐身采访”、“隐性采访”、“秘密采访”等等,尽可能确立在中立的位置上,但西方发达国家的新闻伦理教科书却毫不含糊地给它定性为贬义——欺骗。

裴显生教授介绍,世界各国新闻法,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暗访视作为新闻机构的合法权利。在我国,于1991年1月召开的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中最重要的文件。该《准则》在1994年和1997年经过了两次修订,但对于暗访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中与之相关的只有一句“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个规定对暗访并未提倡。”

当然,据一位长期从事暗访工作的记者介绍,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些客观存在的外在原因:第一,现在各种违法现象较为普遍,有些法不责众,难以采访到真实的情况。如果仅仅由于这个原因,经过努力,还是能够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采访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发生的问题通常不是孤立的,由于利益相关,使得公开采访更为困难。第三,受众一方,饱受违法行为之害或极为痛恨违法行为,很希望这些违法现象和坏人被揭露出来,看到他们的尴尬嘴脸。普遍地感到采访难,不仅是记者,而且广大受众都有这种感受,于是,当事的记者们接连不断地采用暗访方法,即使有些受众感到不妥,也会谅解。

难道受众原谅就可以为之?东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孟红认为,在适用暗访的时候,可能引起一些权利的冲突,如采访权和被采访权、采访权和肖像权、隐私权等,与国家公权也可能会发生冲突,如国家安全、侦查权等,如何解决这个冲突,就必须对暗访进行限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民教授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暗访必须把握住以下三点:一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禁止以恶制恶;二是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不能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不能妨害国家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活动或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李建民教授还认为,绝大部分记者暗访的动机都是好的,都是出于社会责任感,但是动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从本案看,我认为这名女记者出于好的动机,但她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追究不追究又是另一个问题,另外还有一个情节的问题。”此外,李教授还对媒体发出忠告: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道德和法律要时时记住,真实性和客观性要自己负责。在恪守道德的同时要遵守法律的底线,“记者不享有任何特权,采访证不是违法的特权证,新闻媒体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

法国新闻工作者道德宪章规定:不将自己的角色混同于一个警察。“现在暗访成为一些媒体采访的重要手段,这是一种新闻职业的悲哀。新闻工作者不是密探,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责是报道公开发生的事实”,张国良主任说,“而现在,新闻工作一定程度上变成了类似公安系统的侦查工作,那就改变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责。”

资深政法记者王增陵则认为,目前媒体虽然存在着一些采访的困难,但无论如何,就像密探侦查不到情报不能责怪被侦查对象太狡猾一样,媒体用公开的方法采访受到阻挠,也不能责怪环境恶劣或被采访对象不配合。记者的职业,就是要在不欺骗和不违背其他道德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采访到新闻。当然,这种“困境”也是媒体经常采用暗访和偷拍方法结下的苦果。现在即使不是出于舆论监督目的的公开采访,被采访对象也很警惕记者身上是不是安装了偷拍偷录的设备。特别是企业或机构,现在已经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默契,凡是对报道意图摸不准的,一概拒绝接受采访。这就造成一种恶性循环:隐性采访越多,拒绝采访的越多;拒绝采访的越多,越得使用隐性采访才能获得新闻。

“暗访现在之所以没有受到舆论的普遍谴责,一是因为被揭露的事情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比,揭露坏事明显更重要;同时,也由于多数公众的法律意识尚缺乏。一旦其他监督机制健全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媒体普遍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将会被关注并受到广泛批评。”裴显生教授强调,“与其让事情这样发展下去,不如早些建立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多总结和推广些公开采访的经验,以提高记者的采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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