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草)_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 全 奖 惩 规 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管理,严惩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劳动防护
第一条 作业现场未佩戴安全帽,处罚200元。第二条 佩戴安全帽未系好下额带或未系紧下额带,处罚100元。
第三条 作业时未穿戴工作服(上衣和裤子),处罚200元。
第四条 作业时劳动防护服装领口、袖口、下摆未“三紧”,处罚200元。
第五条 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防酸碱、防毒用具,处罚200元。
第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未穿防护鞋,处罚200元。第七条 进入生产厂区未按规定正确穿着防护鞋(天车工、电工必须穿绝缘鞋,鞋带要系牢),处罚200元。
第八条 进入高噪音厂房作业时,未按规定戴好耳塞,处罚100元。第九条 2m以上(热电站l.5m)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处罚500元。
第十条 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未将长发(超颈根以下头发)盘入安全帽内,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 在含尘岗位现场作业未戴防护口罩,处罚200元。
第十三条 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未使用防护装置,处罚200元。
第十四条 在转动设备运转中戴围巾、手套操作和清扫、维护设备,处罚500元。
第十五条 接触酸碱的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处罚200元。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指安全帽、防护面罩、防护手套、防护鞋等)接触酸碱等物质后,未及时清洗,处罚200元。
第十七条 上岗前4小时饮酒(包括含酒精饮料),处罚500元。
第十八条 在生产现场内嬉笑、打闹、追逐,处罚500元。
第十九条 在厂房内洗衣服,在岗位、电气设备附近晾晒衣物,处罚500元。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脱岗、睡岗、串岗、玩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处罚200元。
第二十—条 将与生产无关人员(例如家属、儿童等)带到生产岗位,处罚500元。
第二十二条 使用行灯电压大于36伏或进入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大于12伏,处罚500元。
第二十三条 漏挂(拆)、错挂(拆)警告标示牌,处罚200元。
第二十四条 未正确使用、维护和擅自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处罚500元。
第二十五条 随意拆除各类设备防护罩,地沟盖板、护栏等或挪作它用,处罚500元。
第二十六条 检修完后各类防护罩、地沟盖板、护栏等未及时恢复,处罚500元。
第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区吸烟的,处罚1000元。在生产区吸烟的,处罚200元/次。在生产区发现烟头的考核单位200元/每个。
第二十八条 厂区内未经许可点火的处罚单位责任1000元,易燃易爆区域内20米范围的处罚单位责任2000元。造成火灾的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达到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处罚200元。第三十条 在重点防火岗位检修维护设备时使用非防爆工具,处罚500元。
第二节 起重作业
第三十一条 操作吊车、天车、电动或手动葫芦等起重机械或设备,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 吊车、天车等起重机械开车前未进行检查、未打铃或设备有缺陷开车,处罚500元。
第三十三条 使用起重设备钢丝绳固定端无绳卡固定,处罚500元。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己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吊索具,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 起重作业休息时将吊物悬在空中,处罚500元。
第三十六条 各类起重设备在工作满负荷时或接近负荷时同时进行两种以上动作,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 在起吊运行的吊车、电葫芦下方通行或逗留,或使用后未停到规定位置,处罚1000元。
第三节 高处作业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登高作业,处罚500元。第三十九条 在活动梯子上作业,梯子不牢固、不防滑,处罚500元。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在高处所用材料未堆放稳妥,处罚500元。
第四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有工具未随手装入工作袋内,处罚500元。
第四十二条 2米(热电站1.5米)以上脚手架未设防护栏,处罚200元。
第四十三条 6米以上脚手架未设安全网,处罚500元。第四十四条 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总重量不能超过270kg/m2,处罚500元。
第四十五条 使用活动斜梯登高作业,无人把扶梯子和监护,处罚300元。
第四十六条 高处作业随意抛掷工具、材料,处罚500元。
第四十七条 现场工件等物品不按规定位置摆放或超高、歪斜堆放,处罚300元。
第四节 生产作业
第四十八条 在停运的皮带上行走或跨越,处罚500元。第四十九条 穿越皮带机、磨机等运行的输送、旋转机械设备,处罚300元。
第五十条 在转动的机械、皮带上从事清除作业或检修作业,处罚500元。
第五十—条 在料斗(仓)内作业,没有完善的防中毒、窒息及落入料斗(仓)内的安全措施,每缺少一项处罚200元。第五十二条 地面、人员作业平台上的坑、沟、池无盖板或围栏,处罚200元。
第五十三条 在高温、高压、高转速设备附近存放工具、材料,处罚200元。
第五十四条 无故长时间在高温、高压、高转速设备、锅炉看火孔、投下料口等危险部位停留,处罚200元。
第五十五条 临时开挖的坑、沟或在通道上设置的钢丝绳等障碍物,无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未设置警示灯,处罚200元。
第五十六条 未经许可,随意开动或停运他人负责的机器设备及安全装置,处罚500元。
第五十七条 使用前未进行检查,开动各种设备、器具,处罚200元。
第五十八条 作业结束后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处罚500元。
第五十九条 作业结束后未及时封堵孔洞、恢复防护栏杆和盖好沟道盖板,处罚500元。
第五节电气作业
第六十条 检修带电设备、电器和高空线路时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无人监护,处罚500元。
第六十一条 非电气作业人员擅自修理、安装、拆除电气设备,处罚500元。第六十二条 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处罚1000元。
第六十三条 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刀闸),处罚1000元。
第六十四条 进出高压开关室未随手关门,处罚500元。第六十五条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处罚300元。第六十六条 单人留在高压室或室外高压设备区作业,处罚500元。
第六十七条 作业时未按倒闸操作流程、操作票执行流程执行,处罚500元。
第六十八条 作业时使用不合格绝缘棒和绝缘手套,处罚500元。
第六十九条 电工未办停送电手续进行带电操作、带负荷拉闸,处罚500元。
第七十条 用湿手检查电气设备和按设备启动按钮,处罚500元。
第七十一条 打扫卫生时直接用水冲洗电机、开关盒,处罚1000元。
第七十二条 休息时脚踩操作开关盘,处罚500元。第七十三条 未戴绝缘手套使用手提测电工具测lKV以上电压,处罚500元。
第七十四条 将盛水容器放在电器开关箱上,处罚500元。
第七十五条 在操作室内配电盘后乱放杂物、物件、工具和将喝水杯放在盘内或盘后,处罚500元。
第七十六条 值班监盘不认真,造成设备异常运行,处罚500元。
第七十七条 运行值班巡回检查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不到位,处罚500元。
第七十八条 配电室无故不上锁,处罚500元。第七十九条 配电室堆放杂物,处罚500元。
第八十条 进行电气检修工作时停电后及施工前未验电、放电而直接进入现场施工,处罚500元。
第八十一条在电气检修、试验等危险作业时不设监护人,处罚500元。
第八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牵引、使用临时电源线路,处罚500元。
第六节施工、检修、清理作业
第八十三条 工作票票面整洁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处罚200元。
第八十四条 非单人操作任务无人监护进行操作,处罚500元。
第八十五条 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未对检修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的,每人处罚500元。第八十六条 工作票上工作内容、地点、工作人员、计划时间、工作时间、批准时间、许可开工时间、终结时间正确清楚,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200元。
第八十七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离开作业现场而未指定其他负责人和监护人,处罚500元。
第八十八条 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详细,每缺少一项处罚200元。
第八十九条 工作票未按规范填写,每一项处罚200元。第九十条 越权签发工作票、许可工作票、负责检修工作的处罚500元。
第九十一条 无工作票进行作业(包括外委的检修工作,抢修除外),处罚500元。抢修的工作必须按照工作票制度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二条 未按工作票的要求实施安全措施,处罚500元。
第九十三条 擅自变更工作票上要求的安全措施,处罚500元。
第九十四条 擅自超出工作票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处罚1000元。
第九十五条 未得到许可即开始作业,处罚500元。第九十六条 工作票延期必须有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作业长(跨区域或工序检修)签字同意,并做好记录,没有签字和记录的每项处罚300元。
第九十七条 工作结束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处罚500元。
第九十八条 检修项目未按交接班流程执行,交接班不清,处罚500元。
第九十九条 工作票必须登记按月存档3个月,一级危险作业票和动火工作票存档1年,运行岗位、检修施工方各执一份,未登记或丢失的每项(每张)处罚200元。
第一百条 氧气、乙炔距明火之间距离(10米)不符合规定,处罚3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电气焊作业现场与易燃易爆及化学品距离小于10米,处罚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完氧气、乙炔后,未关阀门和瓶帽,每项处罚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割焊未经过完全清洗或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容器和管道,处罚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氧气瓶存放一室,处罚500元。第一百零五条 乙炔、氧气瓶使用间距小于5米,处罚200元。同一辆车上运输处罚2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不符合安全要求直接捆绑、吊运氧气、乙炔气瓶,处罚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乙炔、氧气瓶在阳光下暴晒,处罚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乙炔瓶卧放使用,处罚500元;氧气瓶、乙炔瓶未固定牢固,处罚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气焊作业存在漏气,处罚500元。第一百一十条 使用氧气、乙炔气时,表计损坏或不显示压力,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氧气瓶、乙炔瓶与易燃易爆品、与使用的电焊机混放,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配电盘附近放置气瓶,处罚5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坐在氧气、乙炔气瓶上,处罚3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通知受料单位直接开启设备送料,处罚10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设备检修清理作业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槽(罐)内检修清理及管道合叉,生产操作人员未将所有进出料管道阀门关闭,未挂警示牌,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带料受压管道、容器,使用重力敲打和拉挂负重,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拆卸蒸汽、溶液、料浆管道以及槽、罐人孔、安全阀等,未将汽、料、风、水放尽,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进入各种有害气体槽、罐等容器前未对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密闭容器内临时停止检修作业的,未将容器内的电气割等工具取出的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锤、手锤作业时戴手套、锤头不牢固、对面站人、两人站在同一边,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检修清理作业使用工具材料存有安全隐患(扳手内孔磨圆、钢丝绳套断股等),处罚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焊机外壳未采取接零保护,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雨天露天电焊作业,未做好安全措施的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大于2米,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漏电,处罚500元。在易燃、易爆生产现场的处罚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焊机二次回路线用厂房金属框架或生产管网代替,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焊作业必须戴电焊手套、戴防护面罩,未按要求佩戴,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容器内电焊作业未设专人监护,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条外来施工单位未办理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用电手续未经电气组审批或同意,进入现场施工,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清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处罚200元
第七节仓储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工序、班组、岗位各类材料库内混合存放各类油脂、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罚500元。
第—百三十三条不按规定购买、使用、保管、收发、登记,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各类仓库内使用大于60瓦功率的白炽灯,处罚500元。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灯具,处罚1000元。
第八节厂区道路交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或安全帽、安全帽未系帽带,一次考核3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辆未系安全带(包括副驾驶),考核200元/人,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驾驶员酒后驾车,处罚5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把车辆交与他人(无证人员)驾驶,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证驾驶一切机动车辆,处罚5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厂区外按照国家《交通法规》处理,厂区内的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考核制度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机动车辆厂区道路行驶超过10km/h,进出大门(含厂房)或转弯处超过5km/h,处罚2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车辆未熄火就进入车下检修,处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拐弯、进出大门不减速、不鸣笛、不打转向灯;驾驶刹车、转向不灵、无转向灯、门窗不完整完好的车辆,处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后座带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人处罚500元。未戴头盔,每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车辆未停稳时攀上跳下,处罚200元。第—百四十五条 翻斗车、工具车、农用车等生产作业车辆车厢内载人,处罚驾驶员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厂内外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处罚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叉车司机超高叉运料箱、架等物品,处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叉车、装载机等厂内机动车辆,叉头、铲斗违章载人,每人处罚500元,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叉车、装载机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室、车身违章载人,每人处罚200元。
第九节消防
第一百五十条 随意挪动生产岗位和生活区消防器材,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故使用消防器材,事后未汇报、恢复处理,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毁坏消防器材,照价赔偿后,每件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处罚200元。第一百五十四条 不会报火警者,误报警的,每次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处罚20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火警擅自启用消防设施,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火灾损失严重的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节综合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查出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和整改不到位的,整改单位负责人每项处罚500元。当月公司对单位查出同样的安全隐患三次以上(含三次),每项处罚整改单位负责人各50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板块或工序对查处的隐患,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当月查出并处理的隐患有1次未按时上报的,考核责任部门、板块或工序100元/次;季度累计2次及以上未按时上报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罚对应负责人3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安监局根据隐患上报情况对公司做出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处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参加安全检查,中途无故退出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按应教育人次,每少一人次或无记录,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处罚10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违章蛮干、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处罚500元,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或劝退。
第一百六十七条 隐瞒事故知情不报告,处罚500元。第一百六十八条 借用的安全、环保、防汛、消防等物质,到期未归还的,考核租借人5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各类安全培训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未开展或无记录,每缺少一次处罚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班组当月违反2起以上(包含2起)安全奖惩规定的,处罚对应班组每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单位当月违反安全惩处规定的人次超过3人次(生产运行中心、营销中心为5人次),处罚单位1000元。违反安全惩处规定的人次超过5人次(生产运行中心、营销中心为7人次),处罚单位2000元。违反安全惩处规定的人次超过7人次(生产运行中心、营销中心为10人次),处罚单位2000元。
第十一节事故考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考核单位负责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5千元以下(包含5千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5%;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10%。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5千~1万元之间(包含1万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1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1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1~5万元之间(包含5万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2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30%。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5-10万元之间(包含10万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3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40%。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10-30万元之间(包含30万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4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100%;考核安环部经理、安全专工一个月绩效工资的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30万元以上,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6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100%;考核安环部经理、安全专工一个月绩效工资的10%。
第一百八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的100%;考核事故发生当日事发单位在册人员绩效工资的20%;考核安环部经理、安全专工绩效工资的10%。
(各注:上述生产单位包括:生产运行中心原料工序、溶出工序沉降工序、分解工序、蒸发工序、焙烧工序、压滤工序(含赤泥车堆场)、质检中心、电工及计控部门、原料站、多品种生产工序、营销中心的包装和综合仓库、热电站、煤气站、天然气站。)
第十二节奖励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月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其负责人的考核金额平均后奖励到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工亡事故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事故救援行动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事故相关责任人除外)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的安全隐患按时按规定上报,奖励隐患及时上报单位50元/月;连续两个月均按时上报安全隐患的单位,奖励隐患上报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安全考核管理上,把工序的安全考核统一由安环部上报(即:安全员每月检查的结果经工序长签字,交安环部,由安环部上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每月安全员津贴根据当月安全员工作情况给予奖励,同时奖励安全工作较好单位。全年无事故单位,上报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三节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此规定仅限于公司内部检查的考核,政府职能部门检查的考核,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考核结果。
第一百八十六条 部分考核只落实到工序级别,工序具体再落实被考核人的责任,交安环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有重复时,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各种隐患未及时整改引发事故的和违反安全惩处规定引发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考核制度进行处理。安全事故考核详见第十一节。
第一百九十条其它未列出的条款,经公司领导与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编制。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制度每年一月份进行修订,需要修订的部分由各单位书面提出,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