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办法_乌海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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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乌海市地税局机关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遵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收支合理、程序规范、集中统一、审批严格”的原则,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用经费管理要求
市局机关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各项公用经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地税事业健康发展。各项经费支出要在核定的限额内从严控制。不得随意超支,不得随意提高报销标准,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杜绝浪费。
(一)办公费用
市局机关所有的办公用各类纸张、笔墨、磁盘、洗涤用品、毛巾、清扫工具、电池、茶叶等消耗品,原则上由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采购,购回后交由办公室保管人员保管并发放。采购、保管、发放三个环节要建立完整的入库、领用、库存登记手续。确需机关其他人员自行购买办公用品的,要提前办理申请手续。支出在500元以下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采购,支出在5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采购。未经批准,机关其他人员擅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其他人员采购的办公用品同样要与办公室保管人员办理入库、领用登记手续。
(二)设备维修费
市局机关办公区域内的水、电、暖设施,其他各类设施、设备、用品、器具需要维修的,由办公室有关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维修费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维修,维修费支出在500元以上的,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可以维修。办公室要做好维修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务用车辆费用
市局机关公车改革后留用公车的费用支出,要在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费用限额内支出。动用公车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且要建立《公车使用登记簿》,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留用公车确需维修保养时,由司机提出申请。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以维修保养;支出在500元以上的,要经分管局机关财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四)差旅费
1、差旅费报销须按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按《乌海市地税局工作人
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乌地税发〔1998〕85号)执行。餐饮费、医药费和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2、外出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电报、电话费,各种旅游门票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3、因公外出人员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席卧铺的,要提前向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所发生的飞机或软卧费用,只准报销相当于同样行程的硬卧火车票的费用。
4、因公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考察,如果会务费、学费、培训费、考察费中已经包括就餐费的,则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只报销往返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5、因工作需要被区局抽调外出参加工作的,由区局或其他单位负担餐饮费用的,则在外出工作期间不再报取误餐补助,只报销往返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6、凡因公外出的人员,按实际外出天数发放交通补助。如果自带公务用车外出的,则不再发放交通补助。
7、因公外出预借差旅费的工作人员,应在回到单位的十日内,报销并结清预借差旅费;回到单位后,无故拖欠预借差旅费超过一个月的,从工资中扣除。
(五)固定资产购置
1、市局机关需要零星添置各类固定资产,由市局办公室统一购置。其他部门或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办公室提交购买计划,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批准后购置。否则自行购置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凡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超过30000元的,要严格按照大宗物品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六)图书费
1、档案室、阅览室需要新添置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的,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购买;支出在500元以上的,由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购买。
2、上级部门指令性(以文件的要求为依据)分配购买图书、资料、音像制品指标的,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七)招待费用
1、市局机关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客人住宿或用餐时,由办公室接待人员填制《乌海市地方税务局招待费用支出结算凭证》,经
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报请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凭此凭证到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标准和限额内住宿和用餐。住宿的客人每一批次填制一张审批结算单;用餐的客人每一餐填制一张审批结算单。
2、非因工作关系确需发生的住宿或餐饮费用,需要相关的负责人在审批结算凭证单上签名,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协助安排客人住宿或就餐。
3、市局个别科室人员由于工作关系,外出时可能会发生一定数额的招待费,对于这类型的招待费实行每年支出核定限额制度,发生的费用允许在核定的限额内支出,超支自负。市局严格限制这类型的招待费支出。
4、公务接待中需要购买的香烟和水果,由办公室有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制《乌海市地税局招待费用支出审批结算凭证》,据此到指定的商店在规定的限额内购买。
一次购买香烟、水果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支出在500元以上的,提请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方可购买。
香烟等消耗用品,在购买回来后,保管人员要办理相应入库手续,领用时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5、承接我局住宿、餐饮的宾馆或饭店,供应我局香烟和水果的商店,要凭我局开出的招待费用支出审批结算凭到市办公室结算。
(八)印刷费
1、市局各科室需印制各类票、证、帐册或其他印刷品的,要向办公室提交印刷品的样品、印刷数量、单价、预计费用等,办公室要进行报价和预计费用进行审核后,向市局财装科申请拔付专项经费。
2、机关财务部门收到财装科拔付的专项经费后,通知相应的科室办理印刷费申请、审批手续;科室根据填制的《乌海市地税局印刷费用支出审批结算凭证》,到市局指定的印刷企业进行印制。
3、印刷企业按要求印制完毕后,经相关科室验收合格,凭《乌海市地税局印刷费用支出审批结算凭证》到办公室结算印刷的相关费用。
4、印刷费用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印刷费支出按大宗印刷管理办法执行。
(九)托儿费
市局职工子女的入托费用,凭正式发票,每年允许报销300元。
三、经费追加
不属于市局机关每月预算安排的支出或经过局领导批准支出的预算外费用,或虽属于预算内项目,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局领导批准超过本月预算安排的支出,当月应申请追加机关经费。追加经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费追加手续要办理及时、避免帐户空头或透支。
四、其他管理
1、审批权限:正常经费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由办公室主任签批;正常经费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共同签批。
2、报销人所持报销单据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报销单据所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3、报销时间:市局机关财务室定于每周一、三、五为财务报销时间,以便财务室工作人员每周有两天时间整理凭证、登记帐簿。
4、市局机关职工因私借用公款的,要填写借款单、履行审批手续、并要注明还款日期,到期不还,一律从工资中扣除。
5、市局机关工会、培训中心、税收研究会支出的费用,属于工会经费、培训费收入、税收研究活动经费中支出的项目应在相应的帐户中支出。支出时要履行同机关办公经费支出一样的审批手续,单独核算。
五、此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