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预防及对策_浅谈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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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预防及对策
作者:宋太良
为了确保监管场所正确执行刑罚,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促进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正确实施。本文就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如何预防和避免,略陈浅见。
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1、县级监管场所对罪犯“减、保”的处理环节上,只有对“减刑、保外就医”的罪犯材料进行呈报。自“严打”整治斗争以来,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为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对在监管场所确实一贯改造较好的罪犯“减刑”的通知,对“减刑”的材料必须有监管大队呈报。于是,有的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监管大队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刑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刑、保外就医”材料,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
2、监管大队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每隔一段时间讯问其所需物品进行登记,通知家人送来,经检查允许后,方可入内,但有时个别监管干警检查不认真,带进其他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监管干警明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代押)且罪恶严重,吃别人的宴请或收受了别人的贿赂,竟敢网开一面,违法带进食品,明知其食品数量代表一定的意义,还是铤而走险,企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给案件的侦破制造障碍。
3、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对于出所、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认为被释放人员就是与案件不重要、或是基本没事了,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出所、释放人员的机会,给其家人捎去信件,就信中内容相当露骨,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是想,特别是经济、重大案犯,一旦串供,给案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不知不觉充当了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给社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不知不觉走向犯罪。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羁押后,很想与家人相见,以便了解自己的情况如何,会受到什么处罚,日思夜虑,这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映。“监规”严格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可是,“监规”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相见,这是非常正确的,谁违背、谁与法律抗衡是不会有好结果的。
5、监管场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也是剥夺人身自由的重地。监管干警的职责尤为重要,来不得半点虚假。但有的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本来不能公开、很保密的事,有的当事人就知道,不是内部泄露,别人岂知。无形中监管干警当了别人的护身服,如要造成严重恶果,监管别人的人,就有可能被监管起来。
6、对监管干警特别是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作为主要对象,个别人往往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些都是监管干警易发的时节和地带。
二、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思路
为了使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工作不断深入,尽快做到和国情同拍与世纪同步,实现“五化”的控制思路。
1、预防职务犯罪职能要明确责任化。
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应尽的职责。因此,应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在监管场所监所检察工作的准确定位,发挥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管场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规定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必要前提。
2、预防职务犯罪主体要专业化。
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监管场所开展预防工作,要取的监管大队的密切配合,仅仅靠监所检察部门开几次讨论会,提几条检察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是包办代替,而是通过检察活动本身的特点来开展,只有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依法监督的全过程,把它置身于在监管场所以反腐败斗争为主中去,才能更有活力、更有生命力。建议在监管场所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设立专职预防人员,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主体专业化,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3、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要规范化。
在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工作中,监所检察部门一般采取检察建议、法制教育、协助建章立制等手段,检察建议作为监管场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不具备强制力,要使预防监管干警职务工作更有成效,应针对监所检察的特殊性,建立规范的刚性预防机制。为此,建议试行建立对发案单位的检察整改通知制度,健全对监管干警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制度,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机制规范化。
4、预防职务犯罪对象要具体化。
监所检察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象是监管干警。但预防对象有重点和一般之分。当前,在实际工作中,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应从具体对象抓起,从重点岗位查起,从可预防的部位找起,保证通过一定的工作取得最佳效果。监所检察部门应重视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开展预防,对这些部门的掌权派,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而引发职务犯罪,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对象具体化。
5、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要制度化。
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监所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场控制,就是要从这些要素出发,抑制职务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最大限制阻断潜在犯罪人与犯罪背景因素的结合,应坚持与监管大队联系合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这种合作不是形式简单意义上的松散型合作,而是一种真实、紧密的定期交流合作,可以采取联席会议或研讨会议形成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认真分析监管场所各种职务犯罪的新问题、新趋势,研究新特点、新规律,互通情况,相互借鉴,从而寻找预防和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对策。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治犯罪,才能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只有进入这个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和主要角色中去,监所检察部门才能充分发挥强有力措施和自身的监督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昆山: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预防探究
姚金第 金宝锋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从根本上保证严肃、公正执法。目前,监管场所干警利用职务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来,监管场所干警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司法,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我们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和严历的打击,而且要积极地做好预防工作。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们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促使监管场所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途径。
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对监管场所干警利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从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仅就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预防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的原因
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是指监管场所的干警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进行的犯罪行为。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有:贪赃枉法,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罪犯脱逃;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体罚犯人或其他经济犯罪等等。诱发监管场所干警上述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趋势,面对社会上的种种利益诱惑,个别监管干警的“免疫力和抵抗力被破坏。免疫力和抵抗力不是天生的,它是随着外界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出现增强和减弱。作为一名监管干警,在小的诱惑面前,在一两次的诱惑面前可以抵抗。那么,在大的诱惑面前、再一次又一次的诱惑面前呢?很可能会引起私欲恶性膨胀,会在执法权上打主意,产生靠山吃山的坏思想。
第二,有些监管干警作风粗暴,体罚或虐待被监管人,或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常在工作中粗心大意,草率从事,还有擅离职守,造成服刑罪犯乘机脱逃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
二、引发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
第一、留所服刑。目前大多数已决犯的家属都希望自己的亲人留在当地服刑。一是探监方便,二是可以利用当地人际关系的优势,来疏通监管干警的关系,为今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打下基础。因此有些已决犯的家属,为留罪犯在当地监管场所服刑,通过贿赂等手段疏通报批单位和审批单位个别人员的关系,这样无形之中就给那些思想意志薄弱的监管干警提供可乘之机,甚至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第二、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有些服刑罪犯的家属为了让罪犯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方面得到关照,直接向监管场所干警进行贿赂。包括有的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也向监管干警行贿。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但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便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第三、罪犯劳动岗位、生活方面。服刑罪犯家属为了自己的亲人在监狱的劳动和生活方面能得到照顾,向监管干警行贿。甚止为了在监管场所内购物方便,便让其关系较好的监管干警代替保管现金为罪犯购物,从而滋生犯罪。
第四、监督管理罪犯方面。有的监管干警不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甚至违反监管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具体表现:一是违规安排会见。“监规”严格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逃跑。二是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有的监管干警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释放人员的机会,给其家人捎去信件,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特别是经济、重大案犯,一旦串供,给案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给社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不知不觉走向犯罪。三是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有的监管干警作风粗暴,对被监管人采取体罚、虐待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五是有的监管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防范意识淡薄,以致造成被监管人员脱逃,以致走上犯罪。
三、预防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思路
及时地抵制监管场所干警队伍中的不正之风,把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这既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工作原则,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预防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最好方法就是要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同时要有的放矢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教育全面提高监管干警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使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
第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监管干警的法律意识。造成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意识淡薄。有些监管干警在平时工作中,他们也知道自己是在执法,但却不知道怎样执法,根据什么执法。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往往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甚至以“钱”代法。因此,不仅要让广大监管干警学法,还要加强学习情况的考核、考查,把学习的结果做为使用、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从根本上提高监管干警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要“以案说法”,利用监管场所系统内部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全国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组织他们进行学习讨论,吸取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教训。对他们进行晓之以情,动之以义,释之以法的教育,让他们“不愿犯”,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
第三、实行检务公开。实行检务公开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将我们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职责范围,监督的内容,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打印成册,发至监管场所的各个监区和有关科室,让其自己来对照约束自己。第四、坚持检察官接待日、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向在押人员及家属发放联系卡、告知书等项制度、做法,充分利用“三种人员”的作用,积极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标本兼治。预防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工作,涉及人多、面广,任务量大。那么,要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就得充分利用“三种人员”的监督举报作用,来扩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种人员”就是在押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犯人家属。一是在监管场所内、外设立举报箱,让服刑人员及其家属随时进行举报。二是向刑满释放人员发放征求意见表,让他们留下宝贵的意见。我们有这样众多的“耳目”,监管干警的违法行为就能被随时发现。因此,大多数监管干警都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这样就起到了治标又治本的特殊作用。
第五、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刑罚执法行为,确保刑罚执行依法、公正、公平,让犯人和家属心服口服。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察相结合,坚持重点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监所检察部门对刑罚执行要进行全程监督,重点要加强对留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重视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开展预防。个别人往往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些都是监管干警易发的环节节和地带,向他们进行宣传,并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而引发职务犯罪。
第六、加强对监管干警管理被监管人行为的监督,督促监管干警把握好自己的执法行为,确保监管干警严格依法管理人犯,防止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职务犯罪的发生。监管干警在管理活动中,经常遇到个别服刑罪犯,因违反监规又不服从管理,而且当面顶撞监管干警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些监管干警因自身素质较差,执法水平不高,因此,他们直接对被监管人进行处罚。其主要手段是用绳子捆绑、带背铐、用警棒电击,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极坏。因此,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经常巡视,经常深入到被监管人的监舍进行观察、了解情况,检查是否有违法进行体罚、虐待等行为,发现情况立即进行查处。
第七、增强监管干警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监管场所安全。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提高监管干警的责任心,当班期间不擅离职守,特别是生产任务重,要尽量减少夜间加班时间,必须加班时,应增加相应的警力。同时带班人员应不间断地进行查岗查哨工作,防止值班人员因工作过渡疲劳,放松了警惕性,导致罪犯脱逃。
第八、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渎职罪、贪污贿赂罪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犯下的其他罪行,均做出明确的量刑原则和标准。监所检察部门要重视办案工作,强化办案意识,充分发挥和调动监所检察干警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用国家法律的威力去震摄犯罪分子。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治犯罪,才能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
第九、监所检察部门要与监管单位相互协作,共同携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管场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积极和监管场所的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充分发挥监管场所纪检监察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对于开展监管场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与监管单位的领导多联系、多协商,共同进行探讨,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以法治国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反腐倡廉是一个艰苦的过程。认真分析监管场所各种职务犯罪的新问题、新趋势,研究新特点、新规律,互通情况,相互借鉴,从而寻找预防和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对策。在具体工作中,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只有从具体的对象抓起,从重点岗位查起,从可预防的部位找起,严格把关,“警钟”长鸣,使监管干警不能犯、不想犯、不愿犯。可以相信,只要我们做出不懈的努力,必将会铲除职务犯罪的毒瘤,只要我们正确运用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就能有效遏制和减少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
(作者:昆山市人民检察院)